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从理论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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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从理论到实践
盛斌胡博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跨国公司
作为全球化的载体在主导世界经济方面的作用愈加明显。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将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视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并希望以此为契机与其他国家开展广泛的经济合作,实现长期的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利益。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公司相对于东道国的话语权在相对增强,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感到调控宏观经济的权力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侵蚀。按照戴维斯的“责任铁律”,企业应当需求一种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权力越大意味着肩负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官员、非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纷纷呼吁跨国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跨国公
司也积极做出回应,参加公益活动,与当地社区紧密合作,并通过媒体、企业报告等各种形式将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号传递给社会。
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探索已有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在学术上至今仍存在
诸多争议与分歧。例如,公司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它是一种自愿性行为还是需要政府强制性的规则?如何解释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性?考虑到跨国公司与非跨国公司的种种区别,这些理论是否存在着普遍的解释力?如果要清晰地把握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脉络,从而使之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就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历史演变
从历史的角度看,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20年代到
50年代的萌芽时期、50年代到70年代的成熟时期、70年代以后的多元化时期。
大多数文献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英国人谢尔顿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
出,但现在还有一说,是美国学者克拉克最早阐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思想。虽然在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哈佛论战”中多德和伯利对企业的受益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巴纳德对企业家的责任从哲学和伦理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但总的来看,50年代以前公司社会责任并未作为专业术语在文献中频繁出现,也很难找到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专著。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在社会公众、学术界乃至商务实践领域中的影响力并不高。
鲍文撰写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是第一本专门研究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著作,
被认为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开端。按照鲍文的说法,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追求的政策、执行的决策、遵循的准则都要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相一致。此后,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从此进入百家争鸣的阶段。一部分学者认为承担社会责任是赚取利润、遵守法律之外的自愿的企业行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概念上与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不存在交叉和重叠。我们将此类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称为“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与此相对,我们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在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其中,卡罗尔的定义最为全面,也最具权威性。他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相机抉择)责任四个方面。经济责
任是企业存续的基础,在社会责任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其他三方面责任的重要性依次递减(见图1).
善责任狭义慈图社会
任伦理责责任广义社会任责律法责任
任责济经
狭义与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1图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公司社会回应”和“社会问题”也是较有影响力的定义方式。倡导社会回应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面对社会压力时采取何种行动和策
略进行应对。以此来定义公司社会责任,可以避免过多地纠缠于虚无缥缈的哲学概念,
更多地从实践层面对企业行为进行研究。另有一些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更为实
际。他们提出,将相关的社会问题,如劳动者权益、环境保护、产品安全等一一列举
出来即是最好的公司社会责任定义。
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日渐平息,取而代之的是出现
了许多与此概念有着相似内涵的新词汇。从理论上说,“公司社会表现”概念比公司社会责任更加科学和严谨,内容更加丰富。公司社会表现最早由卡罗尔提出,后经沃蒂克和科尔伦、伍德和斯旺森等人完善,逐步形成一个包含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文化、社会影响三方面内容的动态与自我修正的概念模型。由于公司社会表现不像社会责任一词隐含着企业的道德属性,因此这一概念除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外,并不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相比之下,“企业公民”和“可持续发展”概念却越来越多地在公司报告、媒体报道和国际会议中被广泛提及。世界经济论坛给出了为企业界广泛认可的企业公民的定义:“公司通过核心业务、社会投资、慈善项目以及公共政策为社会作出贡献”。可持续发展则更强调从宏观角度来描述企业贡献,即企业应当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从而负责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与商业、社会、自然环境中其他成员的共生与共存。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
减少概念上的分歧,学术界便可以运用彼此认同的“语言”来进一步研究公司社会责
任问题。分析和解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就像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一样浩如烟海,不过就目前来看,最具影响力的当属利益相关者论和社会契约论。
1.利益相关者论弗里曼是利益相关者论的创始者。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影响
企业目标实现或被其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利益相关者论就是企业需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群体多样化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需求。该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社会拆分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既是对委托-代理理论中只对股东负责思想的颠覆,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应当对谁负责的问题。但是,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太过宽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群体成千上万,对所有人负责就等于对任何人都不负责。因此,用弗里曼的定义来分析公司社会责任行为往往会使管理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克拉克松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限定为“自愿或非自愿的风险承担者”。这一定义又过于狭窄,很容易漏掉关键的利益群体,在实践中误导管理者。
针对利益相关者的尺度难以把握的问题,许多学者将利益相关者按照其重要性进行分
类,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应当优先得到满足。克拉克松提议分为主要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是指那些关乎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包括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政府;而后者是指那些影响企业或被其影响,但不参与企业交易也不会影响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包括媒体及其他特殊的利益群体。米切尔等人认为利益相关者应具有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三方面特征。阿格莱等人进一步通过经验分析验证这一假说,他们发现,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对企业高管的决策有显著的影响。上述三方面特征突出的利益相关者,企业高管会优先考虑并满足其需求。斯蒂纳等通过研究也认为那些与企业直接接触、关乎企业存续发展的利益相关群体(如股东、雇员、消费者等)最重要,它们是企业决策优先考虑的对象。
年唐1982社会契约论源于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的政治理论。约论社会契2.
纳森首先援引此理论解释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他又将分析框架扩展到全球经营范围。同政治学的先驱们一样,社会契约还停留在假想阶段。此后,邓菲提出应当将人与人之间实际存在的契约关系纳入到分析框架中,并提出了实际社会契约论。1994年唐纳森和邓菲将各自的理论相结合,提出了综合社会契约论(以下简称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出于经济或政治目的组成了形式各异的群体。这些
群体,大到一个国家或国际性组织,小到企业内部临时组建的合作小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群体内部成员会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以退出权和发言权为支撑,建立一套用以指导日常决策的行为规范,或者说,形成一种行为上的默契。这种行为规范的建立主要有两个动机:一是减少交易费用与不确定性,提高经济效率;二是促使成员在文化、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方面达成共识。但是这种行为规范包含的内容也不是没有界线,而是以超规范(hypernorms)作为是非判断的标准。所谓超规范,类似于哲学意义上超善或至善的概念,是人们对深层次道德价值观固定的、普遍的理解,是一种天生的道德感。自由、人身安全、不受歧视的权利都属于超规范的范畴。
企业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员,是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赋予了它生存的权利,反过来企
业也应以超规范为底线,遵守社会体系内部形成的道德准则,而这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适尺度。
三全球范围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
跨国公司是由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成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与非跨国
公司相比,在所有权、组织结构以及公司战略方面都更加复杂,这对现有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大型的跨国公司在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垄断力量。他们相对于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绝对占优的议价能力,对供应商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具有相当强的控制力。掌握权力就意味着要同时承担责任。因此,跨国公司对于海外的供应商和市场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面临着比非跨国公司更为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法律、宗教信仰和文化风俗都不尽相同,东道国政府和居民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