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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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专业:[法学双学位]

姓名:[ ]

学号:[2012702 ]

指导教师:[ ]

完成时间:2014年3月27日

论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摘要]: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

何人都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

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关键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况

正文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担负罪责的能力。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当时具有自我

表现决定的能力,即具有判断不法,并依此判断而为具有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该

当行为的能力,才能有责任可言。

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的,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

正常与否的状况。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与否,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

龄因素的制约,此外也会受到人学习知识、发展智力的某些重要器官生理功能

的制约。人的精神即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

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才在刑法意义上有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刑事责任

能力中最有价值、最受关注的部分都是体现作为普遍的正常人所必需的年龄、

生理、精神状况,将其作为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的前提。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认

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一般情况下能够产生罪过心理的基本标准。一般而言,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要素包括年龄、精神障碍等。下面就这两方面进

行论证。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付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

年龄制度,就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付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一贯实施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法典里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

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

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受生理的智力条件的

限制,一般来说,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

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

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注意对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

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

近14周岁,如12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i。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

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些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

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罪”负刑事责任。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如果实施的是上述八种犯罪行

为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同样,对

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

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英美法系对于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的儿童,具体而言,控方可

以通过被告人以前实施过某种同类犯罪的事实来证明这种犯罪的明知,

尤其是如果他曾被认定犯有此罪的话,甚至可以通过被告人家庭背景等

来说明ii。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

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

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经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

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其他特殊要求的

外,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

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

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

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

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

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

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

是个原则要求。

二、精神障碍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

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

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

的精神病人。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

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

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

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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