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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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合政办秘〔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进一步加快合肥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意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对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转变城乡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服务为目标,围绕“四个交通”建设要求,将统筹城乡公交发展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的组合作用,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市域范围内公交网络全覆盖,构建发展协调、网络健全、保障到位、服务优质的城乡公交体系。

(二)具体目标。

2017年底前开通官亭、黄麓、中庙等至市区的干线城乡公交线路;2018年6月前,完成市区与县域公交枢纽、县域公交枢纽与县内主要乡镇、毗邻县之间公交枢纽的公交线路连接,形成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骨干网络;至2018年底,建成乡镇至行政村或人口较为密集自然村的公交网络;2019年,在巩固既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城乡公交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附件3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防涝、污水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是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主要总结“十三五”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成就,分析“十四五”发展形势,阐明“十四五”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未来五年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

一、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建设成就“十三五”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主线,以“四创一建”为抓手,以增强城市承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先后实施城市道路交通提升行动、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城市停车场建设行动、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以及城镇“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大力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持续向好,“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城市综合承载力不断增强“十三五”期间,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投资4225亿元,建设和改造了一大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人均道路面积、污水集中处理率、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城市道路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底,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24.29平方米,建成区道路面积率17.05%。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合教〔2020〕147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高中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校)建设工作,实现示范引领、区域联动、项目推进、品质提升,高水准推进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现将《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划内容与要求做好三年规划和工作推进计划,为示范区建设贡献智慧与成果。

合肥市教育局2020年12月17日合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三年规划(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前言合肥市居安徽中部、江淮之间,承东启西、连南接北,地处长江三角洲西翼,属于“长三角”城市群,是“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是沿海的腹地、内地的前沿。

近年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9409.4亿元,居全国省会城市第9位;全市下辖四大主城区及四县一市,常住总人口818.9万人;全市普通高中学校100余所,其中公办学校63所、民办学校40所;市区学校40所,县(市)区学校63所;在校生15.5万人,教职工1.9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16万人。

2020年9月,安徽省所有普通高中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

合肥市作为首批入选的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将全面把握新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总体要求,把课程改革新精神、新任务、新要求落实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的全过程。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档案(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线)普查。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全面开展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网(线)普查,2014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地下管网(线)的建设年代、分布、材质、权属等信息,建立数字档案并做好异地备份。

有条件的城市要全面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数字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开展城市排水设施普查。

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行洪河道、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普查和积水易涝点排查工作,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城市排水系统运行状况。

(三)开展城市既有桥梁安全鉴定。

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城市既有桥梁安全检测,加强结构安全评估,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障运行安全。

2015年底前,完成对城市既有桥梁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重建。

二、坚持规划引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一)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加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市地下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以及地下交通干道、人民防空、应急避难场所、停车、商业、仓储等地下工程布局,科学推进管线入地,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合肥公共空间导则

合肥公共空间导则
为了使城市道路空间规划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新需要,比照沪宁杭,提升城市形象,彰显 特色风貌,提高城市道路服务水平,提供行人安全顺畅的通行条件,根据合肥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分册。
1.2 编制依据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J12549-2014) (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4)《城市交通设计导则》
2.术 语
2.1 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也称步行通行区或步行通行带,其宽度为步行道的有效宽 度。
2.2 隔离设施:通常用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之间为保障通行进行安全防护隔离的 阻车设施,用来分隔道路空间,防止相互之间交叉干扰。
2.3 建筑退让空间: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的临街面界线后退道路红线形成的空间。
本导则重点对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内的道路界面、绿化、附属设施等各项要素统筹规划, 提出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充分借鉴沪宁杭等先发地区在公共空间设计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 对照既有设计规范和标准,结合合肥市的地域特点及相关要求编制。
本导则由合肥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与合肥市规划局风景与景观处联系(地址:合肥市怀宁路 1800 号国土规划大厦;邮政编码: 230071 ;电话:63859979 )。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的指引,特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区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城市道路沿线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指引或整治
提升,重点对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内的道路街面、绿。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
从人的需求角度出发,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公共开放空间,并进一步满足市民的审美、 认知及体验需求,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1.3.2 特色美观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合肥,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是安徽省省会,合肥都市圈中心城市,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之一,合肥市经济发达,那么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含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

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五条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

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

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开发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土地、环保、建设、水利、房地产、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开发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合政办秘[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为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根据市委第11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划分市区两级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辖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和水平,为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重心下移。

除重要桥梁和道路继续由市级管理外,其它市政设施下划各辖区管理,突出各辖区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区、街的综合管理职能。

(二)强化监管,提高效能。

市级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全市市政工作管理水平。

(三)人随事走,稳妥推进。

依据下划到各辖区设施量比例将人、财、物下划到各辖区,确保分级管养改革平稳实施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三、划分范围(一)道路设施。

一环路、二环路、高架桥下地面道路仍由市级管理;其它道路下划各辖区管理。

(二)桥梁设施。

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的车行桥以及安全压力大的桥梁仍由市级管理;其它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电梯设施等)下划各辖区管理。

(三)照明设施。

市管道路、高架桥、附设在一环路、二环路上车行桥的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景观照明)仍由市级管理;其它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和景观照明)下划各辖区管理。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包括开发区,下同)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区,下同)、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城市管理基础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六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问题。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任务派送等工作,依法行使和监督各区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车辆进入禁行区、占用机动车道停车、向车外抛洒物品、城市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开展的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查处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三)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用配套设施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认定等工作;(四)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管和考核;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地和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等监督管理;(五)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油烟、噪音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七)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牵头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八)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违法行为;(十)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十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及道路、水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各类运料车违规运输等违反公路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基于合肥精品城市建设背景下的《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

基于合肥精品城市建设背景下的《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

基于合肥精品城市建设背景下的《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编制探索发表时间:2019-04-17T13:43:40.11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5期作者:周璐[导读] 合肥城市建设的工作重心从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更加注重城市的品质、内涵与细节,为了保障精品城市建设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作为现有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的补充完善。

将导则编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包括适用范围、涉及相关要素、导则的引导方式进行系统阐述,从设计理念、技术内容、工作方法三个层面提炼出导则的主要创新点周璐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摘要:合肥城市建设的工作重心从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更加注重城市的品质、内涵与细节,为了保障精品城市建设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作为现有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的补充完善。

将导则编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包括适用范围、涉及相关要素、导则的引导方式进行系统阐述,从设计理念、技术内容、工作方法三个层面提炼出导则的主要创新点,关键词:道路街面;绿化;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完善1 编制背景从2006年3月合肥市大建设首批工程动员大会以来,合肥的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形象日渐清晰,城市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不断提升。

当前,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合肥作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必须进一步完善提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理念思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将城市建设的工作重心从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更加注重城市的品质、内涵与细节,在“品质”和“特色”上下功夫,在精耕细作中提升城市品质。

在合肥市精品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启动了精品城市相关导则编制的系统性工作。

2 导则编制中的核心问题 2.1 适用范围《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区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城市道路沿线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指引或整治提升,重点对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内的道路街面、绿化景观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各项要素提出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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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编制组2015年2月目录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总则 (2)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3)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3)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6)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9)9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2)10社会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6)11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8)12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0)附录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2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

主城区以外各级城镇、用地特别紧张的旧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具体引用文件包括: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442-200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以及其它规范(详见附录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指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基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特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市场以及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4总则1.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2.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社区服务中心(站),提升服务效率。

3.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现状设施分布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社会保障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六类。

2. 按照服务城乡的原则,本标准将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类。

其中: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可以划分为省市级、区(县)级、街道级和社区级四级。

街道对应服务人口在5万~10万人左右;社区对应服务人口在1~1.5万人左右;主城区内镇乡参考街道级设施配置。

3.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6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1公共教育设施分类6.1.1本标准所指公共教育设施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以及终身教育等类型。

具体包括幼儿园、初中、小学、高中、特教学校、终身教育学校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完中等设施。

6.1.2大专院校按国家和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公共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6.2.1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3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6.2.4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地的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6.2.6规划为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

6.2.7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不得建在高层住宅楼内。

6.2.8中小学室外体育场建设应与教学区适当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并有独立出入口。

6.2.9各类教育设施建设时应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鼓励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设施等功能。

6.2.10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院不独立建设。

可与同级别文体活动设施合并建设,形成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

6.3公共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6.3.1公共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表x 城镇公共教育设施配置标准6.3.3按上表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不低于80%。

6.3.4幼儿园规模以9班、12班为宜,不宜大于15班。

新建小学规模以24-36班为宜,最大规模原则不超过60个班。

新建初中规模以24-48班为宜,最大规模原则不超过60个班。

新建高中规模不少于36班。

6.3.5初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初中设置还应兼顾服务半径,普通高中应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布局,宜在各区(开发区)建设一座。

6.3.6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可参照城镇教育设施的规定。

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农村中小学布局应与乡镇总规、中心村布点规划相结合。

农村中小学重点在乡镇或较大的农村居民点建设,鼓励建设寄宿制学校,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九年制学校。

农村地区原则不新设高中、3-4万人建设一座初中、5000-10000人建设1所小学。

6.3.7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7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1公共文化设施分级与分类7.1.1本标准所指城镇文化设施分四级设置,即省市级、区(县)级、街道级和社区级。

1. 省市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艺术场馆以及游客集散中心等。

2. 区(县)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文化广场等设施。

3. 街道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含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等功能)、乡镇综合文化站。

4. 社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综合文化活动站(含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等功能)。

7.1.2本标准所指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

7.2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与布局7.2.1公共文化设施的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且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

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7.2.2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提供各类文化设施。

7.2.3省、市、县级文化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文化中心。

7.2.4区级文化设施应合并建设,形成文化设施综合体。

7.2.5综合文体活动中心、综合文体活动室不独立建设,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形成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

在旧城区或因用地等条件限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7.2.6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乡镇其它文化功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7.3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7.3.1城镇文化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7.3.2农村文化设施规划配置应符合表x的规定。

表X 农村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7.3.3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7.3.4每个区应配置一处文化馆、图书馆、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形成“两馆一中心”区级文化设施配置模式。

位于主城区的县城宜按照区级配置模式执行。

其余县、市城区可参照执行。

7.3.5乡镇综合文化站每个镇设置一处。

村文化活动室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

8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1公共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8.1.1本标准所指城镇公共体育设施分四级设置,即省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

1. 省市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大型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等。

2. 区(县)级体育设施包括田径场、体育馆、游泳池、中型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广场)等。

3.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室内)、多功能运动场(室外)。

4. 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路苑、晨晚练点等。

8.1.2本标准所指农村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8.1.3本标准所指公共体育设施主要以全民健身设施为主,其它专业性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2公共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8.2.1公共体育设施宜选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

8.2.2公共体育设施宜结合城镇各级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建设。

开展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

8.2.3新建城市公园、广场以及隔离带等地,宜建设健身绿道、健身路径、各类球类设施和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公共绿地与体育用地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进一步扩大体育设施供给。

8.2.4市级、区(县)级体育场、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等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宜结合大专院校一并建设。

8.2.5小型全民建设活动中心和户外多功能运动场不独立建设,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形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在旧城区或因用地等条件限制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8.2.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结合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等设施建设健身房、多功能运动场设施。

优化体育设施布局和结构。

8.2.7各类学校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8.2.8规划为城市应急避难场地的公共体育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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