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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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桥头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225发布时间:2012- 08- 01

关于印发《桥头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办(所)、有关下属部门:

《桥头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7月26日

桥头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事管理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的编制、录用、待遇、考核、解聘、退职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部门为镇下属全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两种。

第二章编制

第四条: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人员的编制,由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单位性质和岗位情况定编,并报镇党委审定。如确因工作需要扩编,须向镇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由镇党委“一事一议”重新核定。

第五条:各部门的编制情况详见附件。

第三章录用

第六条:镇机关各大办(所)招录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

第七条:新招录人员一般采用“公开招考”的方式,年龄要求男不得超过50周岁,女不得超过40周岁,一般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新录用人员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待遇按在职人员的80%发放。

第九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收入按照统一、精简、规范的原则,统一由基本工资、规定津补贴、考核奖金组成。

第十一条:基本工资根据人员所在职位、性质、能力等确定,实行按月发放。基本工资视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规定津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冷饮费、煤气补贴、卫生补贴、午餐补贴、节假日福利等,根据部门特点,按人员的不同职务、性质、岗位确定,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考核奖金根据人员平常工作表现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可年终一次性结算,也可根据实情每月予以一定数量的预发。考核发放办法由镇各主管办公室(所)制定,

经镇财政所、镇综合办初审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后发放。

第十四条:根据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的性质、职责,确定不同标准,实行总量控制,执行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上级专门规定的部门(单位):会计代理站、动物防疫检验员、工会协理员、土地协管员等,并且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其工资报酬、津补贴等个人收入发放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集体和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设调整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免去单位负责人职务或调离本岗位,并同时追缴超收所发。镇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会同下属单位根据单位工作目标和岗位特点共同制订本单位考核办法,确定考核指标,考核办法须报镇组织办备案。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在每年末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年终奖金发放由镇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报镇长审批。

第二十条:在平时工作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在镇全局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在年终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并进行适当的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进行相应的扣罚。奖罚额度为个人考核奖金的50%内。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必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应作为考核不称职。

1、工作完成不力,且影响到本单位、本镇全局性工作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经查实劝告后,不立即终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

5、违反党风廉政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六章解聘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在当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出现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予解聘情况的;

5、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影响全局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解聘人员的手续办理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退休

第二十五条:建立正常的退休制度,职工到达规定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必须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善后处理按相关劳动政策执行。

第八章交流

第二十七条:镇机关临聘人员及下属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后,工资福利按新单位规定执行,各类保险按规定进行转移。

第二十八条:交流对象必须自觉服从交流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直接辞退处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自聘人员职数由镇党委核定,其他管理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确定,镇党委政府各分管领导须把好关。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镇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今后如遇到镇属部门体制改革或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的,随时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各部门聘用人员编制核定表

抄送:市委组织部。

桥头镇综合办公室2012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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