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及其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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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意 渍 然
桐 油
损或 耗过

+
险灾 害
一造 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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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部
险分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 何为可保利益原则? 3. 海运货物有哪些基础险种?其内容是什么? 4. 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有哪些种类? 5. 简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2、货物进入我国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这时是否构成 非法进口呢?
本案运输中的货物仍在公海领域,未进入我国海关监管的区域,甚至 该批货物最后不一定进口。
从理论上讲,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可对指示提单进行背书转让,比如,在 货物进入中国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将货物背书转让给他人。没有进口就不可能构成走 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把运输途中的,在公海上的货物定性为“非法 进口”是不妥当的。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和后果; 近因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赔偿原则
三、海运货物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损失种类: 全损;部分损失
损失的赔偿: 实际全损、推定全 损、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的委付
A container ship collided with an oil tanker
承保风险与损失
固有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Aluminium Wire
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问: 1 、对未进入我国海关监管区域的货物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 是否构成非法进口? 2 、如果构成非法进口,是否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 丧失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3。若货物是由于海上的恶劣气候造成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 司索赔。
参考答案: 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虽然在货
条件
推定全损
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 请求
须保险人承诺
法定时间内书面申请
保险标的一切权利不 附条件转让
五、中英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基础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中英保险比较
保险法的思考与分析
保险合同的形式
批保
保投

险 凭 证
总 括
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4、如果构成非法进口,是否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丧失了法 律承认的对货物的利益?
如果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10 条 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 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 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用 超 过 保 险 标 的 的 价 值
, 要 收 回 这 个 所 有 权 所 需
价 值 , 或 被 保 险 人 丧 失 所
的 费 用 估 计 将 超 过 其 运 到
修 理 费 用 、 加 上 续 运 到 目
损 是 指 货 物 受 损 后 , 对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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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地途指 后丧,货 相失或物 当了被全 一保保部 段险险灭 时标人失 间的已或 仍,经失
预 约
流 动
逐 笔
承 保 方 式
混 合
航 程
定 期
期 限
不 定 值
定 值
价 值
险 单
保 单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


承 保 险
保 险 期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保 险 价
保 险 标
被 保 险
当 事 人
要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条 款
被 保 险
不 论 灭
殊 性
别限 额值的人名 人失
称 明与
知否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搁浅 碰撞 沉没
外来风险
火灾 爆炸 战争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单独费用
Container Ship Fire
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中国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卢布尔亚那公司签订货物买卖 合同,约定以 CFR 价格条件向卢布尔亚那公司购买一批特种鋁线。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永安保险公司投了海洋运输货物 “平安险”。该特种鋁线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 公司在尚未取得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时得知,货物在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货船 沉没,货物全损。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经卢布尔亚那公司空白背 书的指示提单和保单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以利达通进出口 有限责任公司在货物出险时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对此有 2 种意见:









一保
除一 水平保
11
6 3 :
物 保 险
冷 藏
罢 工 险
战 争 险
殊 附 加 险
黄 曲 霉 素 险
交 货 不 到 险
别 附 加 险
串 味 险
偷 窃 险
般 附 加 险
险 条 款
保 险 货 物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外 责 任
+
:
切 险
平 安 险
失渍 险
平 安 险
+
:
安 险
险 条 款

自故 水 自
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 费。 保险合同:订立、解除、转让、终止。
分类及可保利益
分类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 国际航空运输运输保险 陆上运输保险 邮包保险
可保利益 具备条件 合法性 确定性 有价性 适用时限 (判断标准) 一般保险法 投保时 海运保险 标的物发生 损失
二、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定义比较





失物独 失的独 费作财未舶同 的有后的物定 无或无去际
而因费 、海 用出产共和海 费权的地的全 音船可原全
支承用 出保是 的的指 各风为 项险防 费遭止 用受被
损保 害险 或的 灭货
不损 属是 于指 共因 同承 海保 损的 的风 部险 分引 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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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保险责任期限


:
任 期 限 仓 至 仓
索 赔 清 单
检 验 报 告
货 损 、 货 差 证 明
装 箱 单 、 重 量 单
发 票
提 单
保 险 单
提 交 索 赔 的 必 要 文 件
检 验
损 失 通 知
赔 程 序
四、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赔付与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三个条件 英国法与我国《海商法》
3、关于逃避海关监管,或曰非法进口,可以将其分为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走私或是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呢?应根据《海关法》规定 的程序处理,具体程序为:
(1) 海关作出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海关作出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 经行政诉讼程序法院两审终审后才能定论。 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将运输途中沉没的货物定性为“非法进口”是不适当的。
一种意见认为: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货物出险时具有保险利 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货物的风险,理 论上在货物出险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由于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没有领取进口货物的许可证,违反了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法律,因此, 在货物出险时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不具保险利益。
代位与委付
定义: 是指当货物的损失是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 时,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 付了保险赔偿金之日起,有权 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 索赔
条件
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保险人事先履行赔偿
赔偿金额范围内
向第三者索赔
定义: 是指在保险标的物 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所 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 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 险金额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及其案例 评析
我国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概念: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 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可选择委付或部分索赔) 部分损失 -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我国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代位 委付:
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仓至仓"! 索赔期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 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物出险时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领取进口货物许可 证,也不丧失对货物的保险利益。 若为部分损失,平安险不 包括。
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1、如何理解“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
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合法利益,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 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保险利益落实到保险 合同中就是转移危险,无危险则无保险,无危险也则无利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 险别与保险范围: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
性质: 1.双务有偿性; 2.补偿性;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关系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 海运货物的保险方式: 四种 海运货物保险合同内容:名称、标的、保险价值、保
确认一个主体对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主要应该考察该主体与物的 关系。
《保险法》在 第12条 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 具体到本案来说,就是要看法律上是否承认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有所有权,或法律上是否承认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 公司对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承担了风险。不能看是否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对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可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是行政管理人对其相对人不符合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作出的 行政处罚。在货物没有被全部没收的情况下,相对人原先被法律认 可的对物的利益关系不因罚款处罚而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关系或 承担货物风险的法定义务不因这种处罚而消灭。行政处罚本身并不 否定相对人与物形成的法律关系。故认为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对该货物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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