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合集下载

国美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3篇)

国美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作为中国家电零售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内部股权争夺战——“国美案件”曾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法律诉讼等多个方面,其法律后果对国美乃至整个家电零售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美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国美案件起源于2008年,当时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内幕交易等罪名被调查。

随后,国美内部股权争夺战爆发,以黄光裕家族为代表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方与以陈晓为首的管理层展开激烈角逐。

这场股权争夺战最终演变成一场法律诉讼。

三、案件主要法律问题1. 股权结构问题:国美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股权结构问题。

在黄光裕家族掌握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导致公司决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内部矛盾。

2. 公司治理问题:在股权争夺过程中,国美公司治理出现混乱,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导致公司决策失误,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法律诉讼问题:国美案件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包括股权转让纠纷、侵权纠纷等。

这些诉讼不仅耗费了国美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案件法律后果分析1. 股权结构优化:国美案件促使国美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引入战略投资者,调整股权比例,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公司治理规范: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美加强公司治理,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法律风险防范:国美案件提醒企业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行业影响:国美案件对家电零售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促使其他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具体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纠纷:在国美案件中,黄光裕家族与陈晓等管理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黄光裕家族胜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 侵权纠纷:国美案件中,部分股东因涉嫌侵权行为被起诉。

中国公司治理案例分析概述

中国公司治理案例分析概述
中国家用电器零售业的沃尔玛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引子: 2008年11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实“首富”黄光裕涉嫌在上市公司重组、 资产置换等重大事项过程中违规 证监会表示: 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证监会对


三联商社(6.90,-0.17,-2.40%)(SH 600898)、 中关村(6.00,-0.06,-0.99%)(SZ 000931)

股票异常交易立案侦查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调查发现在涉及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置换等重大 事项过程中,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有重大违法 违规嫌疑,涉及金额巨大,证监会已经将有关证 据资料移送到公安机关。 北京鹏润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光裕
黄光裕帝国的倒下




黄光裕所涉嫌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为操纵股价 也就是 操控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4.07,-0.03,0.73%): 2007年下半年,*ST金泰连续拉了42个涨停板, 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妖股”。 它创下了A股市场个股连续涨停数量的历史之最
黄光裕财富

2007年

以财富450亿元2007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排名第4;

2008年

《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则计算黄光裕的财富为183.60 亿美元,位居第三。

中国鹏润(0493.HK),2002年4月收购 宁城老窖(600159),2002年11月收购
黄光裕财富

黄光裕拥有


香港上市公司35.55%的股份,市值140亿元; 零售非上市公司100%的权益,市值约100亿元 历年套现135亿元,部分投资到房地产领域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第一篇:黄光裕案件分析黄光裕个人简介:黄光裕,17 岁随其兄弟来到北京,用 3 万元的贷款开始了家用电器的经销。

1987 年 1 月~1997 年 7 月,国美电器任总经理;1988 年 7 月~1992 年 7 月,中国人民大学一分院学习;1997 年 7 月~现在,鹏润投资公司任总裁。

到今天,鹏润投资的国美电器连锁已占有国内家电分销市场的 35%,2002 年 10 月 26 日,黄光裕重新执掌国美。

2003 年,黄光裕只以仅仅 5800 万港元的成本控制了一只原名“京华自动化”(493HK)的香港股票,并在后来改名为“中国鹏润”。

2004 年 6 月,黄光裕让市值只有 2 亿的“中国鹏润”掏出 88 个亿,来收购他全资拥有的国美电器 65%的股权。

这项收购之前,胡润把黄光裕所有财富定格在 46 亿,而此次交易后,黄光裕的账上财富迅猛飙升近一倍。

2004 年 9 月 10 日,“中国鹏润”正式更改为“国美电器”。

2004 年9 月底,黄光裕卷土重来,再次配售3 亿股。

配售价每股 3.98 元,“国美电器”融资成功高达 12 亿港元的现金。

专题: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案件缘由的三大猜测在黄光裕事件爆发后,各家媒体一直在“寻找”黄光裕,并通过各种关系求证黄光裕究竟是否已被拘查以及其背后真正的原因。

目前,黄光裕控制的国美电器(0493.HK)中关村科技、(000931)以及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 金泰(600385)都已停牌,等待进一步公告,相信水落石出的日子不会太久。

猜测一:“涉嫌操纵股价” 记者从有关人士得知,黄光裕此次所涉及资本市场违规之事与 ST 金泰无关,而是涉嫌操纵另外一只股票股价。

分析人士认为,国美电器是香港上市的公司,如果黄光裕在香港操纵股价,应该由香港警方介入,而不是内地公安机关。

因而,这位分析人士认为黄光裕操纵股价也应该将国美排除。

在“鹏润系”中,仅三联商社没有停牌,这表明三联商社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要求,那么三联商社应该与操纵股价无关。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

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

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在2019年修订了新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内幕交易案件仍旧时就发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以此次内幕交易案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内容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提高,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内幕交易案件的作案手法也越来越隐蔽。

证监会指出,2021年办理内幕交易201起,虽然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以此次内幕交易案为基础,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对策建议,希望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相关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或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进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建议买卖、泄露等三种行为。

在2019年新修的的证券法中,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对内幕交易信息和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相关行为;从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可以看到,证券法加大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力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对上市公司的效率和声誉造成损害,还对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和投资者也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阻碍了证券市场效率的发挥,干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介绍(一)主犯黄光裕黄光裕是原国美电器法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造了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同时也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2006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排名中位列榜首。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21卷 第3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1 No.3 2012年3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Mar. 201281文章编号:1008-8717(2012)03-0081-03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赵 晓 志(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摘 要:《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触犯国家刑事法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予以严厉打击,并且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了原则规定,但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具体实践。

本文拟结合黄光裕案,着重分析内幕交易的基本属性和行为特征,并对实务当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看法。

关键词: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例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了黄光裕实施的两起内幕交易。

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期间,具体时间为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

黄光裕使用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

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另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期间,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

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

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与此同时,黄光裕指令许钟民指使他人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一)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

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

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

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年10月9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 3 年 , 罚 金 210 万 元 。 许 春 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 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网络聊天、电话等方式指令 原校友张某,通过原先大学校友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买 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 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融通基金
张野“老鼠仓”案
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基金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 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 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 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 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 益。合计获得违法所得229.48万元。
何为“内幕交易”?
交易性质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 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泄 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 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 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 行为。
内幕信息
⑴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 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的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摘要: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初犯国家刑事法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并且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作为国美电器的掌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在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证券业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运行以及处罚措施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本文从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出发,反思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内幕交易黄光裕民事赔偿一、黄光裕案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2006年,为了使得旗下的地产公司借壳上市,黄光裕入股上市公司中关村。

从2007年7月起,黄光裕伙同中关村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利用掌握中关村和鹏润地产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中关村股票。

黄光裕指使手下开立了80多个股票账户,黄光裕的妻子杜鹃负责在交易时间指挥多个操盘手,累计买进一亿多余股,成交额累计超过13个亿。

在内幕交易案中,唯一牵涉落马的官员是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被禁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2007年,黄光裕等人布局中关村股票时候,相怀珠也获得了这一内幕消息,并动用100多万元资金,以14元每股的价格全仓买入。

黄光裕的这笔炒股资金,是通过港澳赌业大佬连炒的地下钱庄转移入境的,这就涉及黄光裕的另一项指控—非法经营罪。

2007年,黄光裕通过连氏兄弟,将巨额港币资金转入内地,汇入了他在北京的多家公司。

黄光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将超过20亿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入境,将10亿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入境。

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不同,黄光裕案并没有获利情节,他的如意算盘毁于A股崩盘。

中关村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黄光裕势成骑虎。

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

为撑住14元的股价黄光裕放言,“从长远来看,中关村现在只是地板价”。

但是中关村股价只是在复盘首日逆势拉了一个涨停,就随大盘一路狂泻。

2008年8月底,中关村董事会宣布放弃重组计划时,股价已经跌破5元。

就在此时,内幕交易案发。

早在2008年4月,证监会就已对中关村股价异常交易立案调查。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专题:金融犯罪与治理问题责任编辑:丁英华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文◎彭少辉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案情二:杜军在为中信资源购买哈萨克斯坦和中国东北的油田资产提供顾问服务期间,购买了价值1100万美元的中信资源股票.并在2007年7月,即中信资源公布上述油田资产交易之前将所持中信资源约半数股票出售,获利3340万港元左右,被裁定为内幕交易罪.案情三: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金臣纺织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证监会于2008 年6月对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萍涉嫌内幕交易立案稽查.案情四:2009年轰动全世界的美国前任纳斯达克$华东政法大~[200042】董事局主席麦道夫证券欺诈案.最终被法院判处150 年的监禁和1700亿美元的罚款.一,对内幕交易罪的多维度考察上述四个案件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一)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 其二,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这又包括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和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二)内幕交易罪的立法完善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刑罚仍略嫌轻缓.内幕交易罪历经《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t)》的修改,现在规定的法定刑上限是十年有期徒刑.法院对于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的判决虽然是在接近法定刑内的上限而判,但比起获取的惊人回报率,最高刑十年的判罚并不能有效阻止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趋利冲动.鉴于此,甚至可以考虑对内幕交易罪设置无期徒刑.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慑打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犯罪.在美国刑事司法中,内幕交易罪可被2010年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02期处以20年监禁.但是,按照美国以行为计罪的罪数理论,每一个犯罪事实将被处以一个刑期,数刑累加计算.因此.一旦被判处违反数罪时,最后的宣告刑可能远远超过20年.如在案例四中,内幕交易行为人情节极其严重.即被处以150年的监禁和l700亿美元的罚款.总之,内幕交易往往导致证券市场出现一定动荡. 它不仅侵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因此危害性非常巨大,必须予以严惩. 另一方面,建议修改内幕交易罪的罪状.改情节犯为行为犯,以体现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的科学性. 将内幕交易罪定位为行为犯,有利于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行为人是否从事了内幕交易较为容易,但是确定投资者是否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哪些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行为人的交易额与交易次数以及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等却非易事.将内幕交易罪定位为行为犯,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抑制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当下金融犯罪的特点与防控从上述几宗大案和当下金融犯罪形势看.金融犯罪呈现以下特征:其一,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作案.金融系统有着复杂,严格的运行机制.金融犯罪大多以巨额钱财为行为指向,尤其是这类犯罪一旦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往往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造成严重的侵害.其二,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居多.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大并以诈骗现金为主.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利欲熏心,一次作案成功又会使犯罪心理得到强化,驱使他们继续进行作案.其三, 金融犯罪潜伏期长.金融犯罪案件从犯罪行为实施到案发时间跨度较大,犯罪行为的暴露具有滞后性.金融犯罪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罪与非罪. 合法,违法与违规的界限易混淆,犯罪分子往往以此掩饰其犯罪活动.其四,金融犯罪作案形式多样化.金融犯罪可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及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三大类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跨国性的国际金融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繁多,形式多样.面对金融犯罪的新态势,侦查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首先要建立办案协作机制.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办案协作机制,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案件,应及时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其次,信息共享机制也不能忽视.司法机关应从体制上把防范金融领域犯罪的防线提到日常金融工作中,应将各地关于金融领域内最前沿的犯罪手法,规律及时分析并通报金融部门.再次,司法机关加强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加强打击金融诈骗的司法工作方面及时调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无疑对打击金融犯罪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三,刑法介入金融生活的理性尺度(一)刑法介入金融市场运行的必然性为了实现经济的正常交往,就要求有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维系自由交易的普遍行为规则,这种规则的最高级形式便是法律.违法行为破坏了财产秩序从而威胁到个人利益和市场运行秩序,这就促使立法者采用刑法手段替代行政手段以确保经济中市场规则被尊重与市场秩序合理化.刑法不仅对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做出规定,也应对可预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刑法通过设计相应的刑法条款与具体金融法规联动以强化刑法威慑力.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市场中的有限性刑法不是调控社会不当行为的唯一手段.甚至即使在诸多法律调控方式中,它也只能是最后手段.如果忽视在刑法之前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无疑走向了制度设计的反面.【l】一般认为,刑法作用于金融市场应树立现代,诚信,平等观念.在金融市场中,刑事责任的追究受到经济体制,民众心理,监管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受到高昂的社会成本投入的制约.因此,不能指望刑法去根治金融市场的痼疾.而只能期冀将金融犯罪控制在不影响金融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范围内.(三)实现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交融互摄通常认为.刑法的保障功能与公正价值取向相对应,而保护功能与功利价值对应.刑法功能的作用过程就是刑法价值释放的过程,刑法价值实现程度也取决于刑法功能发挥程度.刑法规制既要有利于功利价值, 又要无损于公正价值,做到两大价值的交互渗透,互为辉映.具体到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刑事立法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体制.从现实来看,国家应金融市场发展要求,为个体的自由行为划定界限予以限制进而维护金融秩序.也表示法律倾向功利一边.但市场经济的自由属性以及金融业者的自由利益又要求刑法对金融犯罪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也就是需要刑法的公正价值来为金融市场乃至金融中心的建设保驾护航.刑事法律应是理性指2010年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O2期专题:金融犯罪与治理问题责任编辑:丁英华导下根据金融市场实际发展来加以进化和完善的.应是当将社会生活做一番”格式化”之后.渐次形成”存在的规则形式”,如此才能使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声音回荡在功利与公正之间.四,金融市场刑法规制的制度建构(一)金融市场刑事政策的理挂制定当下金融市场刑事政策在刑法制定中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应该是扩大犯罪圈,进一步周密各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严密法网;而在刑罚上以适用轻刑为主导,这需要司法机关来配合.其次,刑事政策应该在刑法典的框架下思考.不能再犯刑事政策超越法律的错误.最后.刑事政策应当全面,协调,明确.要全面考虑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所涉及的法益,对刑事政策进行协调性规划.公开对外发布以便民众知晓.(二)金融市场刑事立法的科学规范第一,立法模式的初步设想.金融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刑法典为主的模式和以特别刑法为主的模式两大类型,这要受诸多因素影响:在经济上,受制于一国金融创新乃至金融犯罪的广度和深度;在政治上,受制于各利益主体在金融立法上的博弈;在文化上,受制于民众对金融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所持态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有不少学者呼吁在不久的将来逐步过渡到以特别刑法为主的模式.第二,犯罪体系的重新构思.总的来说,我国的金融犯罪体系比较完整,科学,但也存在诸多不足:部分罪名国际化程度较低,立法滞后;部分罪名犯罪构成保守.不符合实践中打击犯罪需要:部分罪名罪质归类不当,界定不准.面对种种缺陷,立法者有必要秉承”广泛介入原则,间接调整原则和刑罚适度原则”对金融犯罪体系进行重新构建,用增罪,扩罪,转罪,分罪等方法,使金融犯罪的犯罪圈更为科学,有效.第三,刑罚体系的合理编织.刑罚配置的合理化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我国金融犯罪各罪法定最高刑中死刑规定占一定比例.这与经济犯罪尽量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不相符合.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立法,我国罚金刑与资格刑不仅使用不够多,并且使用水平也不高,在技术上应实定罚金刑并使罚金刑的数额明确.此外,个人与单位的资格刑增设也应提上立法日程.(三)金融市场刑事司法的机制健全第一,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推定.一般认为,我国金融刑法司法解释有司法侵越立法之虞,有发布主体不透明之嫌,有解释形式不规范之诟,有解释主体不统一之弊.而完善的方针也应从这几方面着手制定.对于司法推定,有鉴于我国没有严格推定规则,更未在立法上详细规定推定规则,故司法推定的完善可以借鉴西方在刑法中对此专门规定的做法.来严格规范我们的司法推定.第二.关于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在立案侦查中,应采取更具参照性的立案标准以提高追诉率:鉴于金融犯罪的特点.对金融犯罪人非监禁化是国际认可的有效配刑方式.但这种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也会有缓刑监管不力,资格刑执行不协调等问题,这对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的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就金融犯罪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执法水平的不同,我国和境外刑事司法协助在交换情报,追缉逃犯和赃款等方面的合作还不够, 其中引渡和移交涉案财产中的问题相对棘手.据此,我们应尽快与相关国家就引渡签订双边条约回,向有关国家充分介绍我国刑法有关罪名规定的依据,在技术上, 还应加强针对外逃涉案人员财产没收的,非法所得证据收集,资金流向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五,结语金融犯罪像瘟疫一样侵蚀着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金融体系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是其他任何行业都无法比拟的.这也是新兴市场经济及转型经济国家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是防范和化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需要.货币的内生性缺陷是金融犯罪的根源.信用监督的弱化使金融犯罪防控不力,金融全球化则使金融犯罪愈演愈烈.为了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生态绿意盎然,刑法还应继续呼应这变动中的金融生活.注释:[1]参观毛玲玲:《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2]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29日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也是我国首次在条约中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对金融犯罪引渡工作极有意义. 201og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02期。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姓名:陈晓 身份: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 现状:正常工作 简介: ➢1996年创建永乐家电 ➢2005年10月14日,率永乐在香港成功上市 ➢2008年11月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起,出任国美董事局主席兼总裁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竺稼—“中国并购大王”
姓名:竺稼 身份: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状:正常工作 简介: ➢荣获康奈尔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于2006年加进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前 ➢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部的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的首席执行官 ➢亦是于港交所上市的中视金桥国际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早在2005年,竺稼时任摩根士丹利中国区CEO时,作为永乐香港上市 的承销商,竺稼就与当时永乐电器的创始人陈晓第开一始小接组国触美。黄光裕案分析
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
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
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
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
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
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
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
“国美之争”起因
国美股东会之乱 大股东否决贝恩董事 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8个多月后,在
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 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与董 事局主席陈晓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 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 董事(所谓非执行董事是不在公司里拿工资,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国美之争”冲突
黄光裕狱中投票反对,贝恩三股东依然连任 由2008年中国首富黄光裕控制的两家控股公 司,投票反对国美三位董事连任。但董事会一致 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任命竺稼、雷彦 (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三人继续担任 董事。

最高发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

最高发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

最高发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B usiness 专题27岁成为任正非接班人却因内幕交易锒铛入狱案例一:曾被冠上“神童”美名的李一男,15岁时就进入华中科技大学少年班,后取得了硕士学位。

进入华为工作后,短短四年,他就从一名普通员工坐上了华为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中央研究部总裁的位置,彼时他才27岁。

就在外界纷纷揣测他将顺理成章成为华为总裁任正非的接班人时,李一男却与任正非产生矛盾,随后他赌气离开华为北上创建港湾网络。

但6年后,李一男连同他一度风生水起的港湾被老东家华为收归囊中。

2008年,38岁的李一男再度远走华为加入百度,成了百度至今最为年轻的CTO,并领导了百度下一代搜索引擎的开发。

一年后,他离开百度执掌中国移动12580,再隔一年加入金沙江创投担任合伙人。

离开金沙江后,李一男再度创业,成立牛电科技,涉足环保出行领域,计划打造一款独特的电动自行车。

但就在李一男踌躇满志地发布小牛电动车N1之后的两天,也就是2015年6月3日,在深圳宝安机场,刚下飞机的李一男被警方带走,并于7月被检方批捕,理由是涉嫌内幕交易。

李一男是如何涉案的?2014年4月,深交所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发出警报,发现买入华中数控的多个账户存在异常,随即深交所将线索递给了证监会稽查部门,在排查了十多个账户后,证监会调查人员将目光锁定在了两个可疑账户“刘某”和“苏某”上。

证监会调查人员发现,这两个账户和同一个人有亲属关系:刘某、苏某分别是李一男的母亲和妹夫,两个账户在4月中旬集中、大量买入华中数控。

证监会调查人员多方排查,发现蹊跷:买入时间点与华中数控筹划重组事宜吻合。

2014年2月中旬该公司与一家标的公司商谈资产重组事宜,5月末,公司股票停牌。

证监会调查人员发现,在上述账户买入股票前,李一男与时任华中数控总裁李晓涛多次联络、接触,李晓涛是李一男的大学校友,两人曾在华为共事。

证监会调关于内幕交易不得不提到被最高人民法院称之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黄光裕案”。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一)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b5E2RGbCAP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p1EanqFDPw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

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

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一、重组方内幕交易案——黄光裕案2006年7月,黄某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有29.58%的股份。

收购完成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中关村股票出现大幅波动。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实际控制人、董事,在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臵换过程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龙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

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84万余元。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的过程中,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某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13.22亿余元。

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11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0年5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与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20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关于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布于众,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平的获得信息的权利,内幕交易者在信息为公开前,利用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利地位或者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内幕交易反映的证券价格失去了真实性。

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者较其他投资者抢先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平获取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正确判断投资方向,高买低卖,导致利益受损。

国美案件法律(3篇)

国美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美案件是中国商业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起股权争夺案。

该案件始于2008年,涉及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及其家族与国美电器董事会之间的股权争夺。

案件经过数年的审理,最终以国美电器董事会胜诉告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美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商业实践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 国美电器简介国美电器成立于1987年,是一家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美电器已成为中国家电零售行业的领军企业,市场份额位居全国前列。

2. 股权结构在国美电器的发展过程中,黄光裕及其家族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

2008年,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逮捕,其家族的股权控制地位受到威胁。

3. 股权争夺黄光裕被捕后,国美电器董事会与黄光裕家族就股权控制权展开争夺。

双方在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三、案件焦点1. 股权结构是否合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关注的是股权结构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权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2. 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治理是国美案件的关键问题。

董事会与黄光裕家族在董事提名、公司决策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治理陷入混乱。

3. 股东权益保护在股权争夺过程中,股东权益保护成为案件焦点。

法院需确保各方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四、法律分析1. 股权结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国美电器股权结构合法。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件。

国美电器章程规定了公司股权结构,且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司治理合法性法院认为,国美电器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决策,符合法律规定。

在黄光裕被捕后,董事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维护了公司利益。

3. 股东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各方股东权益。

对于黄光裕家族提出的股东权益受损问题,法院要求国美电器董事会采取措施,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黄光裕案件分析

黄光裕案件分析
黄光裕案件分析
--内幕交易
黄光裕简介
黄光裕,广东汕头人,1969年5月生, 企业家,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 现代潮商代表人物之一。2004、2005、2008年 三度问鼎胡润百富榜之大陆首富,在2006年福 布斯中国富豪榜亦排名第一。2013年,身陷囹 圄的黄光裕仍以人民币200亿元资产,名列胡 润百富榜第39位。
内幕交易的防治
1、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2、加大查处力度 3、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鼓励社会公众的监督、完 善内部监督机制
4、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增 加内幕人的失信成本
Thank you!
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本案中,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直接参与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 司资产重组、置换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 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 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显然是故意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
(1)虚假陈述
(2)内幕交易
(3)操纵市场 (4)空买交易 (5)违规运作
而黄光裕则犯了其中的内幕 交易罪,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呢?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 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 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 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黄光裕案件简介

黄光裕三宗罪

黄光裕三宗罪
黄光裕三宗罪
【内幕交易罪】 据了解,黄光裕所涉嫌内幕交易罪,系其在上市公司中关 村(000931.SZ)重组过程中,利用手中掌握的内幕消息,伙同 中关村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等人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之后, 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 逾13亿元。 【非法经营罪】 犯罪事实:非法经营罪则与洗钱有关。黄光裕上述炒股资 金通过香港赌王连超的地下钱庄流通于香港、内地,自2007年 开始,黄光裕有10亿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出境,有超过20亿元 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入境。 【单位行贿罪】 犯罪事实:2004年,国美电器借壳境外上市,将65%股权 转让给一家外资公司。由于此举大大超过了我国法规规定的外 资占股上限,黄光裕于是用重金打点,使得商务部条法司巡视 员郭京毅修改了法律,致使外资占股限制被放开。2006年11月, 在国美电器收购永乐电器过程中,兼任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 任的郭京毅也是因收受了黄光裕的贿赂,使得之前对国美进行 的反垄断调查不了了之。郭京毅两次收取人民币共1

黄光裕的权钱黑幕

黄光裕的权钱黑幕

一. 首富黄光裕的权钱黑幕四年疯狂套现135亿(图)2009年07月08日09:12 来源:我有话说查看评论(11) 好文我顶(24)进入[黄光裕吧],看看大家都在谈论什么>>>港股频道最新AH股比价表香港权证行情美股频道全球股市沙龙全球股市行情现年64岁的牛忠光已退休,原本以为可以安养后半生,但他没有想到黄光裕兄弟二人“东窗事发”使得自己受到牵连而被逮捕。

牛忠光是第一位放给黄光裕贷款的行长,曾历任北京中行信贷处处长、行长, 中国银行总行董事,并曾于1999年负责筹办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黄光裕推荐阅读中报行情来袭多股封上涨停(附中报预增股名单)六股后市有望连续上攻∙两市上市公司7月9日重大事项公告∙沪深两市千股千评(最新)∙关注防御性龙头买入27只潜力股∙十大机构预测明日大盘走势∙主力资金7月8日增仓20股(表)∙郎咸平:杰克逊超越经济学铁律2008年11月17日晚21:55,北京市公安局下令“抓捕黄光裕。

”随后,黄光裕的亲哥黄俊钦与国美财务总监周亚飞相继被捕。

据悉,此次抓捕属绝密行动,中央高层直接将命令下达到北京市公安局。

随着调查深入,黄光裕在三联商社(600898,股吧)股权竞购和中关村(000931,股吧)重组等事件中的违法行为相继被揭破,不少官员亦卷入其中。

北京市公安局证实,国美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

39岁的黄光裕曾风光无限的三次问鼎中国首富的宝座,《2008胡润百富榜》发布,黄光裕以财富430亿元,第三次当上中国首富。

他曾蝉联2004年至2005年首富。

黄光裕的入狱也揭开了其背后权钱交易黑幕的“冰山一角”。

牵一发而触全身,黄光裕的利益“同党”链条相继浮出水面,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网让人难以想象。

其中涉及政府官员、金融领导等,如已经落马的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郑少东等目前都在接受组织调查。

据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这些人的领导职务。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 2卷 1
第3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1 o M d n in U i o s t o r a f u a j a g n v r iy
VO1 1 o.3 .2 N M . ar 20 2 1
21 0 2年 3月
文章编号 :10 .7 7 ( 0 2 30 8 .3 0 88 1 2 1 )0 .0 1 0
“ 投资者” 的争议 :
( )20 一 0 7年 4月 2 7日至 2 0 年 5月 7日 08 间曾经持有过 中关村 ( 0 9 1 股 票并存在亏损的 003 )
购入 “ 中关 村”股票 3 6 16万余股 ,成交额共 计人 民币 41 . 4亿余元 ,至 2 0 年 5月 7日公告 日时 , 08
月 2 之前买进 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 , 2 0 年 71 3 在 07 4月 2 7日至 20 0 8年 5 7日,以低 于 1 . 元价 月 O1 9
大信息 ” 披露前 , 卖方做 出投 资决策必 是基 于 自己
对市场 的主观判 断 , 且买卖 双方 尚未达成交易 , 欲 行 内幕交易者不 可能对卖方决策产生任何影 响 , 则 卖方必为 自愿 , 怎么能够认 为是侵 害其权益 呢? 那 关键在于 : 其一 , 如果卖方也知悉 内幕信息 ,必然
人 民币 3 6亿余元 。与此 同时 ,黄光裕指令许 钟 . 0 民指 使他 人在 广东 地 区借 用他 人身份 证 开立股 票
账 户或直 接借用他人股票账 户共 计 3 0个 。上 述股
票账户 于 2 0 0 7年 8月 1 3日至 9月 2 8日间 ,累计
本文首先来介绍一下实务 中关 于所谓 “ 受损”
面收益额 为人 民币 3 8 4 万余元 。 另一起发生在 中关 村上 市公 司拟 收购 鹏润控 股公 司全部 股权 进行 重 组期 间 ,具 体时间为 2 0 0 7年 8月 1 3日至 9月 2 8 E。黄光裕 指使 他人 以曹楚娟 、林 家锋等 7 t 9人 的 身份证开立 相关个人股票账户 。同年 8月 1 t 3 E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摘要: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而产生的,也是证券市场中最普遍的违法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形态之一,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的发展,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来打击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尽管如此,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本文试图从黄光裕的案件入手,分析证券市场中有关的内幕交易问题。

一、黄光裕案件1、具体案情黄光裕,上市公司中关村建设的董事和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司法认定,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分为两次。

2007年4月,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关村建设开展了与鹏泰公司的资产置换交易,在此过程中,黄光裕作为决策者,全程参加了此项资产运作。

黄光裕在上市公司对该项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使用借来的龙某等6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

2007年4月至6月期间,黄光裕使用前述开立好的股票账户买进976万股中关村股票,近9310万元。

6月28日,中关村将资产置换的消息予以公告,此时,黄光裕上述股票账户获利348万元。

在2007年7月到8月期间,上市公司中关村开展重组工作,准备对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收购。

黄光裕在该重组信息披露之前,使用杜鹃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并由杜鹃管理。

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杜鹃在黄光裕的指令下使用上述账户购买1.04亿中关村股票,近13.22亿元,以及许钟民等30账户购买近4.14亿元中关村股票。

2008年5月7日,重组信息被予以公告,此时股票账户已获利3亿余元。

2、判罚决定2010年4月2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判处罚金6亿元,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亿元。

3、案件涉及的部分民事赔偿黄光裕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股民李岩认为黄光裕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黄光裕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这是首位向黄光裕提起民事索赔的股民。

该案开庭后,李岩的代理人宣布撤诉。

不久后,包括李岩在内的四名股民重提诉讼,这次索赔金额涨至700万元。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立案,此次立案在国内尚属首次。

二、黄光裕案例凸显的争议和问题黄光裕案件在我国证券行业里引起了很大轰动,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之处也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给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

1、本案中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对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的认定,所谓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黄光裕的辩护人认为上市公司中关村展开对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收购,开始重组的事项是从2007年9月28日开始的,即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日为2007年9月28日,在计算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起算点时就不应该比此时早。

2、本案的另一个争议问题在于民事赔偿的部分,股民李岩认为黄光裕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黄光裕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该案开庭后,李岩的代理人宣布撤诉。

不久后,包括李岩在内的四名股民重提诉讼,这次索赔金额涨至700万元。

但是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原告股民败诉。

三、从黄光裕案件讨论证券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界定1、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含义和重要性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到公开披露之时的这段期间,就是价格敏感期。

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和披露之时这两个时间点,便是价格敏感期的起点和终点。

价格敏感期的确定直接关系着内幕交易的认定,只有在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才能构成内幕交易。

2、界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难点从理论上而言,界定价格敏感期的起点和终点,实为界定内幕信息形成之日和披露之日。

对于内幕信息何时公开,相对而言,不论是依据形式公开标准或是实质公开标准,都比较好判断。

对于内幕信息何时成立,在实际中的判断比较棘手,是界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一个难点。

我国《证券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敏感期”,对内幕信息成立时点也没有做出规定,而且虽然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引入了“价格敏感期”的概念,但对内幕信息何时形成没有给出客观的形式上的事实发生日的规定。

3、对黄光裕案件中关于价格敏感期的探讨在本案中,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分为两次,庭审时控辩双方主要对第二次的内幕交易行为中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存在争议,即黄光裕的辩护人认为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9月28日,价格敏感期起算点应不能早于该日。

从黄光裕案判决书可知,有证据证明鹏投公司为运作鹏润控股公司借壳中关村上市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召开会议,确定成立地产重组工作小组。

2007年8月13日陈某拟定的成立地产重组工作小组的报告经修改,增加了设立中关村重组的内容,同一天,黄光裕实际控制的79人的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出现了集中买入大量中关村股票的情况,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时,这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6亿。

从其案情发展来看,8月13日,中关村重组的内容被列入地产重组工作小组的报告中,这对于中关村上市公司而言属于重大事项,这一事项如若被公开,足以影响证券市场中一般理性投资者的判断和证券市场的价格,具备内幕信息的特征,此时表明进行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也开始计算,而同时当天黄光裕集中买入大量中关村股票,这种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黄光裕辩称价格敏感期起算点不能早于2007年9月28日,是不能成立的。

4、对黄光裕案件中关于价格敏感期的思考从黄光裕案件的认定结果来看,只是对价格敏感期的形式点有争议,而对价格敏感期的终点,控辩双方均未有争议,而从认定结果来看,认定内幕信息公开时证监会采用的标准是形式公开标准,即将内幕信息按照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告的时间判定为其价格敏感期的终点。

但是在实践中,在信息公告和市场对信息消化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个时间差,而这种时间差也常为人所利用进而进行证券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也造成了对其他投资者的不公平和市场的不稳定,与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

如果完全采取形式公开标准来认定内幕信息的公开之日,则不足以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对于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在目前形式公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在对内幕信息形式公开后再增加一个具体的时间给与市场吸收和消化,尽量避免和减少利用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的危害。

四、从黄光裕案件讨论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罪中的民事赔偿问题1、内幕交易赔偿责任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追究内幕交易人的赔偿责任不仅只是现行法的规定,也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条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①责任性质应当界定为民事责任。

②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为人,即内幕交易行为人。

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即损失。

④行为与后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⑤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应当是:因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而受到直接损失的投资者。

2、关于如何界定“因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而受到直接损失的”“投资者”的争议首先介绍一下对所谓“损失”“投资者”的四种争议:①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②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发生在2007年4月至9月,在此期间,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受到实际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③应当分为三部分:其一,在2007年4月27日之前买进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在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的投资者;其二,在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又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其三,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在2008年5月7日后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④目前有“当事人周某于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购买中关村股票131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69.4元,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购买中关村股票344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50400元,并于2007年9月24号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卖出总金额338309.4元,共损失34688元,”其可确定为黄光裕案受损投资者。

3、想要解决以上争议我认为应该理解以下问题①“赔钱”的股东不是内幕交易的“受损”“投资者”。

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是促成了不公平的股票成交,其他股东根据股价波动等作出的市场研判是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范畴。

股票价格可能因为各种因素产生波动,比如政治事件,战争和犯罪,这些都是投资者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

把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归结于内幕交易不但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更违反基本法理。

所以内幕交易的“受损”“投资者”应当有所限定,即指具体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对人。

②股东“赔钱”不是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

进一步分析,不公平的股票交易并非必然表现为股票投资的“损失”,事实上,也可以表现为收益的“缩水”。

补偿受害者的正确方法应当是宣布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我们得出结论即:是否“赔钱”不是判断受害者的标准。

所以上诉的四种争议显然都不合理。

4、从黄光裕案件分析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①法院认定黄光裕共非法获利3.9969亿元,我认为这是黄光裕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

②关于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有人提出用信息公告后某几个连续交易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投资者的卖出价的差额来确定,也有人提出投资者可以依据公告日的收盘价与卖出价之差来计算。

本人认为并不科学。

如前所述,如此确定每个“投资者”的“损失”很可能导致应获赔总额大于3.9969亿元的情形,这是因为此类计算方法是以投资者的实际资金损失为出发点,而非出于内幕交易的基本性质。

黄光裕的行为,破坏的是公平交易规则,与投资者达成了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这是其关键所在,所以应当从其非法获利反向推导,针对符合反向操作条件的投资者的总股权数进行平均分配。

所谓反向操作是指买卖股票的投资人在大家都看多涨的情况下卖出股票,在大家都看跌的情况下买入股票,这种方法如果操作得当是最获利的方法。

五、结语本文从黄光裕的案件入手,通过分析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分析了内幕交易中涉及的价格敏感期以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在分析过程中更深的体会和了解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频发的原因和需要完善之处,本文还有很多的漏洞,还希望老师可以批评和指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