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农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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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农村的建设

内容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所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发展目标,然而,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到基层去,探讨基层尤其是农村的法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部分而得到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当前我国法治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及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来探讨其解决方式,探讨法治农村建设对于我国三农发展的重大意义,对于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国家农村法治农村自治

一、当前我国法治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自古以来是农耕文明发达的国家。即使时至今日,我国依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农业大国之一,农村人口或从事农业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依然很大,农村人口的收入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很大,农民最迫切关心的问题当然也是增加收入、生活安定以及自己的切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能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更是关乎社会秩序稳定,国家社会经济得以稳步发展,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基础。所以我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其重要一项就是要协调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减小城乡差异的根本方法是为农村地区和农业人口提供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包括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保证农村地区或主要农业地域的和谐发展,化解这些地区的社会矛盾。增强农业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所以我们党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基层民主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

①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的法治建设尤其重要。

①王红建、王圭宇:《“法制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2011年4月30日,。

首先源于西方的工业文明是在近现代以来中国的屈辱史中才扎下跟来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其相对于农业文明的优越性显现无疑,于是伴随这一文明而来的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也不断打击者世世代代脸朝黄土背朝天的中国人,单纯的自给自足农耕文明不复存在。但是伴随这一切而来的西方带来法治的历史和方式相对于几千年来不复变动的人治模式显然更为可靠,其更注重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注重保障每个社会生存者的权利等等,“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①这对我们对于法律与法治的看法产生了极大影响,基于此我们认识到法治才应当是人类社会的最好的治理模式,并且法治不只是法律条文,它是法律条文产生并使用于规范人们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一整套程序。又经过了建国以来一系列社会动荡的教训,尤其是经过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暴民民主,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重心重新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且认为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之后,我们认为民主必须是具有法律制约的。由此,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农村的法治建设作为其中的一方面当然也要积极与时俱进,促进农村的法治建设也将为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费孝通先生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②并因此而产生出主要依靠血缘关系链接的具有地缘性的差序格局和长

①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1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第1页。

老政治,在这样的国度中人口不需要流动,自给自足的物质和文化也缺乏较大的变动的可能。但是我认为,这仅仅意味着传统的农耕文明之中国的模式,近现代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社会巨大变动和大规模市场经济建设的冲击,这一传统中国模式正在不断的解体,单纯的基于家族血缘连接的农村自治方式也随之瓦解。农村人口的流动与交流大大加强,走亲访友或者追求更好的生存环境和更高的生存地位在交通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不再是难题,这也加大了社会管理者的政府的难度。农村中人们对于物质和精神文明的需求越来越大,并且也越来越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农民的思想观念愈来愈开放,甚至与城里人相比也毫不逊色。

所以怎样在传统基层理念与制度瓦解的背景下创立新的治理农村的一整套理念和制度是当前中国重要的课题。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①认可民主为基础村民自治模式,同时法治也日益成为农村保障和扩大这一基层民主以及提高治理水平的前提和重要条件。②

但是当前我国在建设法治农村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理念与制度架构的缺陷,所以基于以上几点,在当今中国加快推进农村法制的建设十分重要。

二、当前我国法治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农村存在诸多理念和制度架构的缺陷,以下试

①王红建、王圭宇:《“法制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2011年4月30日,。

②王红建、王圭宇:《“法制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

论之:

(一)法治基础薄弱,农村法治观念有待增强。“作为秩序类型的法治,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的普遍性,二是它的至上性。”①但是正如上文所言中国的基层一直延续着基于家族血缘连接的农村自治方式,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于是法的普遍性与至上性被忽略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行同虚设。”②但是我国农村很多村民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基本是缺失的,他们更相信长老统治或者解脱俗世的宗教。在乡村,习惯(法)和道德的影响力深远而广泛其约束力量较之于法律更加强大。一人犯罪,则整个家族甚至列祖列宗的脸上都不光彩,甚至于自己为维权而打官司也为所有村民所看不起。自古以来儒家的“无讼”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所有这些都表明了一个基本的立场:理想的社会必定是人民无争的社会;争讼乃是绝对无益之事;政府的职责以及法律的使命不是要协调纠纷,而是要彻底的消灭争端。”③还有便是熟人社会在作怪,村民更多讲究人情,这诸多原因导致“冤死不告官,屈死不上堂”。但更是我们的普法进行程度不够,农民法律素养较低的结果。

(二)农民经济基础薄如,维权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低。或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没有能力维持自己的正当权益。更有甚者某些农村中占支配地位的家族间或出产一些恶霸,他们欺压群众颠倒黑白,其他村民敢怒不敢言,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某些

①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235页。

②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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