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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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 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病案----从科研角度称“科技档案”,从医疗角度称 “医疗档案”,从工作的角度称“工作记录”,从法律角度 称“法律文书” ●第六条中“六句话、24个字”的指导临床医师书写病 历语法语句的核心要求。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 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法律文书是严肃的,否则无法律效力。 ●对于错字、错句必须按要求修改,每页超过三处修改应重 新书写。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属于伪 造病历,是违法的。 ●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医学文书时必须使用蓝黑 墨水修改,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病案必须用中文,按中文文法书写,体现国家尊严。 ●引用没有翻译成中文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语种必须 是外语原文(无论哪国文)。 ●外文缩写字母或缩略语必须通用、公认和准确,不能造 成混淆和错误。 ●凡是用外文书写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检查方法、 医用材料、药物名称等,必须用中、外文对照双语书写病历 记录。
●手写和计算机打印病历必须手工签字。
●医学是一门经验学科,学习和传授经验两方面都非常重要。 下级医务人员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完整、规范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意见。上级医师也必须认真、及时、审阅、修改下 级医师的病历。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 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为什么要写好病历?
病历的属性
记述? 科研? 教学? 其他?
病历的属性
写好病历的依据
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
〔2010〕2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部令 〔2007〕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 用24小时制记录。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 后写病历。
●全科、本科、研究实习生教学实习期间训练书写的病历无法律 效力,不能放入病历中。
●实习生、新毕业生、进修生(病历书写不合格前)全科伦转 生书写病历文书,放入病历中的资料必须由本院注册的医务人 员审阅、修改并签字有效。
●第八条主要涉及职业资质问题和法律问题。例如:北京某大 医院本院职工死亡案例,实习研究生书写病程记录没有本院注 册医师签字。
①蓝黑墨水保存时间长久,可达百年。
②碳素墨水不如蓝黑墨水保存时间长,且价格贵。
③蓝黑、碳素墨水病历复印清楚.
④计算机打印病历要经常更换色带,保证打印病历字 迹清晰,有利于复印复制,确保医疗、科研、教学、 管理、医保报销和法律使用。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 中文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 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 对《规范》即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 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号、图表、影像、病理切片(病理报告)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 范。
●“12个字”是指导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方针、原则、精髓、 钥匙。
●病案----是特殊的科技档案?医疗档案?医学文件?法律 书证?。
●病案价值------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医保、法律、 管理、信息、史料。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 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 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一条说明病历本质的定义和病历范围。
●病理切片是不能复制和复印。
●病理切片归属病理科管理,病理报告归属病案科管理。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 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 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条说明病历和病案生成与定义。
●病历----病人患病的历程、医务人员的医疗活 动行为和病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过程的综合定义。在病房期 间称为病历。
●病例------指某一个病人的病历、案例例证之 义,如疑难、死亡、纠纷、手术前病例讨论。
●病案------是将回收的病案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索引编号、加工成册、归档上架即称病案。 在病案科称 为病案。
●“病案”名称缘(源)于中国传统医学的病案 史学,古称“诊籍”、“医案”、“脉案”、“病史”等; 现代称病案;国外称“医学记录(medical record)”、 “健康记录(health record)”、“病例历史(case history)”等,其义亦同,都表示医疗案卷或医疗记录。 1953年国家卫生部正式定名为“病案”
第5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
管发〔201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有关章节摘录 2009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卫生部文件
卫医政发[2010]1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
《病历书写规范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 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厉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 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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