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供应商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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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湘江西岸将军岭棚户
改造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16 年月日
签订地点:永州市湘江西岸将军岭棚户改造项目经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需方与供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物资的概况、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1、合同约定供方所供钢材为涟钢、萍钢、湘钢、冷钢、水钢等正规钢厂钢材。确因厂家生产因素,造成品规断档,经甲方上报建设方同意后可采用同品规的其他指定钢厂的国家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
2、以提货当日《我的钢铁网》长沙地区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钢材的第一次市场网价(周六参照周五,周日参照下周一的价格,节假日送货,则参照放假前一天网价)每吨下浮30元为基价。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代运,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送到工地,另加元/吨(运费、吊装费、卸车费、过桥过路费等),并由乙方代收代付,甲方负责运输工地道路通畅,货到工地通知甲方及时组织卸车,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材料送到甲方工地现场为交货地点,甲方指派专人验收;甲方委托人: 手机号:为甲方钢材验收的全权责任人,确认后在送货单和结算单上以指定的收货人、验货人签字生效,材料验收单和送货单为对帐和结算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4、现场卸货由负责。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按甲方要求为准。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支付。
1、甲方须按日历月与乙方办理结算付款,即每月1日至30日(31日)为一个供货期,一个供货期完成后,甲方须在每个供货期开始后的次月15日前付清上个供货期所供货物产生的所有欠款(货款、运杂费),否则在本合同1.2条的价格基础上,乙方自次月16日起至款
到账之日止,就甲方赊购钢材量按每天1.6元/吨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货款、运杂费及资金占用费须同步支付。
2、产品货款的结算:每月月底供、需双方对账结算一次,由双方财务人员签字加盖双方公章生效。
3、货款的支付:每个供货期开始后的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数额开具的正式货款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确认其收受货款的开户银行为:户名为:,账号为:,乙方如需变更账号,需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验收方法:
1、乙方所供钢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螺纹钢执行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2012年5月修订),圆钢、线材: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2012年12月修订),钢筋包装上应有标牌,并随货提供产品质保书。甲方应当场验收、先检后用。如遇质量异议,甲方在货到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异议并提出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方为有效。
2、乙方必须确保项目钢材供应,如乙方钢材供应不及时(遇不可抗力或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停止供货除外),甲方有权另行采购货物并追究乙方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线材、螺纹钢以过磅计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货送到指定地点,钢材过磅后或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委托人交付磅单后,即为交货。若甲方对钢材数量有异议,可进行复磅,双方到通过省计量监督局认可的度量衡复磅,磅差在±3‰以内,以乙方仓库出货重量为准,复磅费由甲方承担,超过±3‰的以甲方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复磅费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价格全部为货到工地含税价格,乙方在收到款后7日内向甲方开据对应金额的正式完税发票。实行两票制:货物发票和装车、运输费发票。货物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直接提供,装车、运输发票由承运人提供。钢材发票开至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若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可拒绝接收;如甲方接货,则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