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职责及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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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职责及制度
三篇
篇一:**集团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博士后工作站设站长、副站长,工作站内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研究院一名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人员出任,成员由人研究院、技术部、地勘部各一人组成。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领导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制订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研究课题、经费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三条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拟(修)订博士后工作站相关管理制度,并与相关职能业务部门会商后,提交(副)站长审核、审批;
2. 同博士后工作站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博士后流动站保持日常沟通和联系,促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提出年度招聘博士后拟研究的课题项目和人员需求,并会同人力资源部及课题承接单位等招募博士后;
4. 组织相关专家(内外部专家、承接单位)对入围博士后人选进行评估考查;
5. 为博士后科研课题立项(含科研预算),申请、审核、管理和监控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经费;
6. 为入站博士后协调配置导师,组织内、外部相关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
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按规定发放成果奖金;
7. 办理博士后人员出入站相关手续,协助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四条集团公司相关配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工作站办公室提供的年度招聘博士后拟研究的课题项目和人员需求,协助发布招聘博士后信息;
2. 收集和初步筛选有意向入站的博士后候选人资料,并提供工作站办公室评估考察;
3. 做好博士后人员在集团公司内部的人事安排(含承接单位安排、人事档案转移等),协助安排家属工作、住房、户口转移和子女就读等事宜;
二、技术部主要职责:
协助工作站办公室办理博士后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三、课题承接单位主要职责:
1.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和组织关系、日常考勤管理、工资与津贴核发、日常工作考核等;
2. 为博士后科研课题立项(含科研预算),提供博士后人员科研课题所需的科研条件,含必要的科研助手、科研实验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等;
3. 负责向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提供年度或出站科研成果考核评估中所需的各项资料。

篇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XX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XX年6月正式建立。

第二条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借助工作站平台,提升企业在生物化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结合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深入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以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辽宁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工作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并与有关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完成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作为工作站的领导机构。

博管会由XX有限公司领导、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制订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博士后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

第五条博管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工作站博士后招收、进站、出站、生活等常规事务管理;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科研经费、科研用品的日常管理;负责和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博士后项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博管会任命,负责进站博士后资格审查、研究课题审核、研究方向论证、进站工作期限确定等,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并对科研成果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招收及进站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工作站招收专业及研究领域包括:发酵工程、自动化技术、化学化工、食品检测、机械制造、环境科学等。

具体招收专业及招收人数视公司研发工作需要而定。

第八条招收对象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公司申请进入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进站申报
1、进站所需填报材料及申报程序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为准。

2、工作站设站单位、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三方签定《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条博士后课题
博士后课题由博管会提出、立项,课题纳入企业总体研发计划,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通过书面申请,经博管会批准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
1、进站博士后由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招收,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双方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按照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同时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设站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博士后申请人下发进站通知。

2、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协助并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大体拟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包括研究思路、课题进度、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

工作站专家组负责审核评议,在开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博管办,经博管办主任签字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管理及待遇
第十三条公司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定工作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博士后在站期间进行的主要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企业员工,应遵守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遵守工作协议各条款。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归企业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专利权、署名权。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努力工作,严格按开题报告内容及进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定期提交工作总结。

在站工作期间,因企业战略调整、技术路线变更等主客观原因,需要更改研究课题和计划时,由相关各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管理
1、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博管办科研经费管理。

2、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开题报告中提出。

3、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承担的费用,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博管办和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其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工作站为在站博士后免费提供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家具和家用电器配备齐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奖励
1、为激励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工作站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博管办研究确定。

2、对在科研工作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工作站将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博管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处罚
1、博士后在站期间,对一切违反公司、工作站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博管办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2、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的处理,对造成公司损失的,将根据国家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的一切安排和待遇福利。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一年,工作站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

博士后本人填写《中期考核表》,并向专家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今后的工作计划。

专家组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及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

中期考核结果报博管办,经博管办主任签字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在站期限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和流动站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博管会批准,可以提前离站。

4、具体出站时间由博管会根据科研课题进展情况、企业发展规划、博士后本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因素决定。

但必须在出站二个月前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出站考核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在接到出站通知后(或主动申请出站被批准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站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学术论文及在站期间取得的完整的技术资料、研究结果、数据、软件、图纸等,并经博管办负责人验收。

同时填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工作站专家组对博士后出站进行评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敬业精神、科研工作能力以及完成科研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验收其工作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进站时的协议要求。

3、出站考核除专家组成员参加外,可邀请合作研究人员、博管办负责人或有关科研人员参加,与会人员可自行提问并进行评议。

4、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博管办,经博管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博士后出站和工作分配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出站
出站所需填报材料及申报程序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工作分配
1、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协议的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

工作站可向有关单位进行推荐。

2、博士后出站留本辽宁省工作,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到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公司博管办负责解释。

篇三:XX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进站程序
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5、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条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

第十二条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

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第十四条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奖惩
1、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

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3、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4、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5、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1、日常经费及管理
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目前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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