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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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埇桥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 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不含14、15年脱贫人员),与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享受保

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

二、保障政策

政策概括:

省健康扶贫政策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 即: 新农合更加优惠政策

大病保险更加优惠政策 “三保障”

医疗救助政策

政府兜底政策 “一兜底”

补充医保政策 “一补充”

二、保障政策

•(一)新农合更加优惠

• 1.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普通人口的2倍。

•(2)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 2.住院补偿

•(1)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

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二、保障政策

•(2)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保障政策

•(二)、大病保险更加优惠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

二、保障政策

•(三)、医疗救助更加优惠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二、保障政策

一兜底(政府兜底): “351”政策

•“351”的含义: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

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

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

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

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

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二)“3 5 1”的含义(简单概括)

“”县(区)级公立医院一年内贫困人口就医自付金额不超过元。“”市级公立医院一年内贫困人口就医自付金额不超过元。

“”省级公立医院一年内贫困人口就医自付金额不超过元。

(四)一补充:“180”补充医保政策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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