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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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盘活建设用地存量,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深化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各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释放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用地空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和公益基础设施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综合运用市场、经济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本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在推进过程中,各地要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等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发展布局和规划要求,在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基础上,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目标和具体模式,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二、明确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纳入再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主要包括:(一)低效产业用地。

产业政策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明确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产业用地等。

(二)低效城镇村庄用地。

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

(三)经认定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三、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程序
(一)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全面掌
握其数量、分布、产业类型等相关信息,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做好土地确权,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明确土地用途和城镇规划用途。

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对数据库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动态调整和更新机制。

(二)编制专项规划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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