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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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4号令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日期】2003.07.03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
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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