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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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

一、相关概念介绍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

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马克昌主编《刑法》176——17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207年8月第1版。

3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22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

(一)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当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应当为法条竞合犯,反之则为想象竞合犯。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缺陷,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特定情形下难以区分,其次当犯罪构成具有交叉关系时,可能会出现侵害行为并非属于一类而发生并非法条竞合的结果。

(二)以犯罪构成的要素的数量作为区分的标准,认为法条竞合犯应为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而想象竞合犯应为一个行为和数个结果。我认为,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没有注意到在存在交叉经合关系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下,是可能导致两个结果,形成两个罪过的。例如,在上文所述的盗窃罪与贪污罪之间,同样是一行为但形成了两个侵害不同法益的罪过。

(三)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或者法益作为区分的标准,当侵害的是一种客体时,即为法条竞合,相反当侵害的为多种客体时即为想象竞合。我认为,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仍然在于没有承认在交叉竞合的情形下确实存在侵害不同客体的法条竞合行为,可再举盗窃罪与贪污罪之例予以说明。

(四)以一个犯罪构成能否全面地评价整个犯罪行为为标准,如能够则为法条竞合,反之则为想象竞合。我认为,此种学说也存在些许片面,试想在一个抢劫行为中,抢劫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为想象竞合关系,但是若根据此说,则或许应为法条竞合也未可知。4

综上所述,我认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分并非单一标准所能确立,多重标准的衡量似乎更有利于认识此问题。此外,应当从两者产生的原因进行考量。法条竞合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理发文字所导致的混乱,即对于同一种行为做出了多种的评价和规定。而想象竞合则是因为虽然是一行为,但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不同方面的利益。基于此,作者认为应当以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条是否都可以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价,若可以则为法条竞合,若否则为想象竞合。借用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当都可以是,总有一款适合他”为法条竞合犯,而“没有一款适合他”为想象竞合犯。

以上论述,思绪混乱,两者之分错综复杂,非一时之功可解。

4以上学界观点总结借鉴左坚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

两者本质上有重大区别,但在形式上却有如下相同:(一)一般来说,两者都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三)两者属于一罪,而非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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