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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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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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9]14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省产品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对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标准化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以及扩大对外贸易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全省各行业通过对标准的有效利用,跻身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并取得竞争的主动权;有利于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升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加快依托我省优势资源的产业链建设,提高资源的附加值;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省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趋明显。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标准化主体意识还不强,技术标准创新能力较弱,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不够紧密,缺乏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配套支持政策,标准化长远规划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现有标准化工作的体制机制还不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省经济社会整体实力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推进标准化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实做好。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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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内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委托生产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受托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结合近期委托生产监管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持有人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持有人各项责任和义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处理好药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支持质量管理能力强、市场价值高、安全有效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不鼓励临床价值低、长期未生产、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品种的引进和恢复生产。
二、委托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一)开展事前沟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提前帮扶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要求,有关持有人在开展委托、受托生产申报前提出事前沟通申请,提高申报效率。
(二)适时提出申请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受托方生产条件、委托检验及信用情况并在事前沟通中如实报告,完成必要的研究、验证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后,再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申请。
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提交委托生产申报资料严格对照《公告》要求提交委托生产有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及同意受托生产意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长期未生产品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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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云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新型工业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结构调整工作全局。
紧紧围绕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规则体系。
积极突破一些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企业有效竞争、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体制和政策保证。
把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努力实现产业与区域协调发展。
继续着力改变工业支柱产业单一的局面,优化轻重工业结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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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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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云政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18日云南省贯彻“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建设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国内与国际,围绕“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一体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依法行政、公正监管,系统观念、统筹施策”的基本原则,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秩序;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守安全底线。
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市场运行更加规范、市场循环更加畅通、消费安全保障更加有力、质量水平显著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提高,全省市场主体总数达到614万户,市场主体活跃度不低于70%,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59件,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5%,省人民政府质量工作公众满意度不低于75分,消费投诉按期办结率不低于96.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b2758c4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05.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云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监管,保障乳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乳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认真分析当地生产经营活动中乳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充分认识乳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乳品质量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建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中产业布局、行业准入、奶源供应、工艺技术与装备、产品结构、质量安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统筹规划乳制品工业发展,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对新建、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
06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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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生产、流通领域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及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包装纸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纸。
2.2普洱茶包装用棉纸是指用于包装茶叶的食品接触用特定包装棉纸。
2.3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指以纸为基材,单面或双面淋PE(PP或PET)膜后加工而成的用于食品包装的淋膜纸和纸板。
2.4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产品分类本细则产品种类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451.2-200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增白剂的测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经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1.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5 .1.1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任务文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5f211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32.png)
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云工信节能[2010]356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节能〔2010〕356号)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0〕165号)要求,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决定在我省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现将“两型”企业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为加快推进我省“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家级“两型”示范企业,请各州市、有关省属企业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积极组织研究提出试点企业推荐名单,于5月25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相关材料连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附件可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工信委节能处曾涛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李世伟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张永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附件:1.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方案2.试点申报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3.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要求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0541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75.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战略性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
为推进我省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优化供给结构,扩大有效供给,培育新动能,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重点任务,推动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发展新产业,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国有企业生产力水平整体提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十三五”良好开局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
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生产端资源配置效率。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充分体现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观能动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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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云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分散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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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是指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质量标准:确定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性能、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2. 产品安全标准:确定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火防爆要求等。
3. 产品环保标准:确定产品的环保要求,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废弃物处理要求等。
4. 产品标识标准:确定产品必须具备的标识,包括产品的型号、规格、批次信息等。
5. 产品包装标准:确定产品的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
6. 产品检测标准:确定产品的检测方法和要求,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
7. 产品售后服务标准:确定公司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要求,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
8. 产品生产流程标准:确定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包括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实际上还可以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品属性定制更具体的标准管理规定。
这
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可靠、安全可靠,并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9543cb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0.png)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云国资规划[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13〕40号)各省属企业:为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倍增跨越发展,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2013年4月8日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要求,抓住“桥头堡”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我省兴产业、调结构中的主力军作用和创新型云南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我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到“十二五”末,省属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形成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培育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产品;产业综合竞争能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
--科技投入持续增长。
到2015年,省属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3%以上,其中工业企业达到5%以上;省属企业研究开发(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5%以上,制造类企业达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达3%以上。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0bb0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a7.png)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8年11月20日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消防产品目录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编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
第四条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设立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
检验消防产品,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收费规定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
第七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生产、维修以及检验、计量的场所和设备;(二)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准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506fbed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52.png)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
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53ac9e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0c.png)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云食药监械[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械〔2008〕14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医疗器械所: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省局制定了《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医疗器械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和承担省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法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承检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为掌握、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其中包括靶向抽验。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州市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确定靶向抽验品种由具备条件的州市药检所进行靶向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送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或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承建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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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行为,促进我省直销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属地监管。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职责是:(一)监督直销企业在本区域内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合法手续;(二)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三)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和培训直销员;(四)监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计酬等直销活动;(五)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循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六)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其传销行为;(七)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帐。
直销企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台帐,进行分类监管。
对辖区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非直销分支机构、境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办的非直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管。
监管工作实行台帐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记入监管台帐,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监管工作建议,报上级工商机关。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6b65068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0.png)
质量监视管理条例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视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出台了质量监视管理,那么,下面是给大家介绍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视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视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监制活动的,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化装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的公证、评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技术监视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规划、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监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举报者和协查者的意愿为其保密。
第五条各级技术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坚持监视管理与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为目的,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效劳,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六条产品质量监视检查以监视抽查为主要方式,实行监视抽查与统一监视检查、定期监视检查等相结合的监视检查。
监视抽查由各级技术监视管理部门统一方案、安排;统一监视检查按国家、省、州(地)、市技术监视管理部门的方案和安排进行;定期监视检查由省技术监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期检验目录,由省、州(地)、市、县技术监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经销单位售前报检制度,报检管理和报检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视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be25b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c5.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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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