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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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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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可以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 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 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 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 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 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 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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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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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
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 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无因证券幻灯片 4幻灯片 5幻灯片
6 6、票据是可转让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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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如果甲窃取或拾到一件属于乙的财物,并把 它转卖给丙,一旦日后被乙发现,乙有权要求丙把
该财物返还给他,因为甲对该财物并无任何合法权
利,所以从甲手中买受该财物的丙也无权取得该财
物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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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票据的发行或转让总是有其一定原因的,任何 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开出一张票据,或把票据转让给他人。 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 价金,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提供担保等,这些产生票据 关系的原因,并由此所发生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 由于原因关系通常都是有对价的,所以有时亦称之为对价 关系。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是,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 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继续有效、是否 继续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行使 其权利时,不必证明票据的原因,仅凭票据上的文字记载, 即可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给付票据规定的金额。当然,票 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毕竟存在着某种联系,这在票据 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原因 关系就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例如,甲乙二人签订了一 项买卖合同,买方甲为了支付货款给卖方乙开了一张本票, 甲乙二人就是该本票的直接当事人,如果日后卖方乙不交 货,则当乙凭本票要求付款时,甲又以对乙提出同时履行 的抗辩,即乙不交货,甲亦得拒绝付款。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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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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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
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 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
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 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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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
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 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 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 还包括付款(在我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 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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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或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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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概念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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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 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 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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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4条的规定,"票据当 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保证人、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 持票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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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如果乙遗失了一张无记名汇票,被甲拾 到并把它转让给丙,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只要丙是 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他就有权得到 票据的全部权利,乙不能要求丙把票据返还给他。 这就需要通过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来说明了,即票据 本身与其基础关系是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法为了 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票据善意受 让人享有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不受其前手 (甲)权利瑕疵的影响。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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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 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 (1)票据的发行关系。 (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 (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 (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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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 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不是基于票据本身 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根据 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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