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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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为了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和发挥其正常的生产能力,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促进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新财务制度和总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主要任务
(一)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贵权。
(二)正确计算、反映和监督折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固定资产更新的需要。
(三)正确计算、反映和监督大修理费用的预提和使用,保证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合理供应。
(四)正确计算、反映固定资产利用效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五)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增减、保管、维修、清查盘点、分析经济责任制,及时办妥必要的手续。
(六)科学地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和健全有关固定资产的凭证、账簿记录,并按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
必须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财会、生产、设备、技术、物资、行政等职能部门和经营生产单位按本规定的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第五条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00元以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其基本含义一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各种物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论其价值大小,都应列作固定资产。二是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包括企业生产经营非主要设备和非生产经营设备)的各种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列作固定资产。三是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
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管理。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的特征
使用期限长。)一(
(二)保持原有实物形态。
(三)价值逐渐转移。
(四)属于有形资产。
(五)不以出售为目的。
第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为了便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
核算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分类。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施工生产单位和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施工生产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如厂房、办公楼、工人休息室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水、暖、电、通风、电梯等设备,其价值应包括在房屋价值之内。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其它建筑物
(3)施工机械:指施工用的各种机械,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等。
(4)运输设备,指运载货物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运输用的汽车等。
(5)生产设备:指加工、维修用的各种机器设备。
(6)仪器及试验:指对材料、工艺、产品进行研究试验用的
(7)其它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非生产单位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
职工宿舍、医院、食堂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革、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长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目前和今后都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施工机械、机器设备、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购建或取得固定资产时,按原始价值汁价。由于固定资产来源渠道不同,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构成也不同。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和缴纳的关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支出。
(二)自行购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其它建造费用和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改,扩建以前的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四(
值(指投入的国有资产),或者合同、协议的价值(指投入的各类固定资产)。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企业支付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关税等支出。如投有发票账单,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价估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始价值。
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应任意变动其账面原始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固定资产新增的核算
第九条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来源有:A、通过基本建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B、从外单位有偿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C、、
E、改,扩建增加的固定资产;D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F、盘盈固定资产;G、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等。
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来源增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企业财会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填制有关凭证,作为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依据。
第十条基本建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
通过基本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承建部门或单位应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据以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一般为一式二份,承建单位留存一份,财会部一份,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十一条用企业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购建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交接命令单”一般为一式四份,由购建部门,使用部门,财会部门共同验收签证后,一份由购建部门存查,一份由公司财会部门记账,二份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存查,并作为入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有偿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有偿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调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单”。经双方验收签证后,作为财会部门记账依据。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核算的账务处理
(一)在固定资产核算上,一方面切实反映它的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另一方面要反映它的损耗价值,必须设置“固定资产”和“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