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第一层及以下的建筑空间。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分类和安全等级第五条地下空间按照用途和安全等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私人地下空间。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或居住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私人地下空间是指用于个人、家庭、单位的专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地下空间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设计和施工第九条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经专业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由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知识,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落实,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放时间、容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安全承载能力。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做好维护和修缮记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开发利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优点:(1)节省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3)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增加城市建筑面积。

(4)降低建筑物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丰富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难点和风险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难点和风险:(1)技术难度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地下勘探技术、地下施工技术、地下空气调节技术等。

(2)投资额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报周期长。

(3)安全风险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容易受到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恐怖袭击、火灾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2.技术标准层面(1)地下施工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程序、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2)地下空气调节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空气调节的技术要求、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环保支持。

3.管理机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第八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第九条具体指引规划一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功能、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在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其他专项规划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具体指引规划二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订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具体指引规划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制订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规划的修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十三条遵守规划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权出让方式用于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划拨方式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第十六条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招拍挂的出让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由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及连通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第十八条招拍挂的用地规划许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属证明;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等;第二十条附着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附着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随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二十一条权属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第二十二条权利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转让,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义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下连通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维修和日常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信息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让行为无效;已出让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第三十二条违反招拍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擅自开发利用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施工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或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建地下空间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九条未穷尽事项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施行;。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8年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8年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第二批)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第二批)

附件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第二批)序号经验举措名称创新做法典型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1科技成果转移全链条服务(1)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通信息展示、匹配推送、合同存证、资金交收等关键环节,汇聚优质买方及卖方资源,建设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综合服务平台。

(2)强化技术对接资本信息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投融资双方对接联系,引入专业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推动解决科技项目和早期科技企业融资缺口问题。

(3)建设全国职务科技成果服务专区,提供权属存证、应用前景评估、支持早期研发等综合服务,创新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赋权权属关系登记存证。

2022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为多项科技成果颁发证书存证,推动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落地实施。

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服务各类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科技企业项目1200余项,服务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1000余家,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合计2.64亿元,助力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序号经验举措名称创新做法典型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2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1)率先出台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制定大数据、直播电商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衔接,打造全链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数字化底层标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部门证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案件类型及管辖确定等制度。

2022年,深圳市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6594件,审结18945件。

其中,审结包括涉芯片、算法、5G通信等在内的技术类案件1541件,占全省技术类案件的40%。

同时,依托“鸿蒙协同云平台”,完成200余个侵权产品链接下架处置推送,处理知识产权维权行政案件200余宗,打造智慧高效保护体系。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和安全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地下商业区、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及设施、地下通道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游客和商业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上部空间的规划和建设相配套,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促进竞争,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应进行规划,包括地下空间产业结构规划、空间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的便利,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以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多元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绿色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城市功能。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范围应当明确划定,重点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等关键地下设施进行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确保地下空间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结合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城市空间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申请批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合同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风险。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合理有序、便利高效的原则,服务于城市居民和公众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配备适当的设施和服务,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设施,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7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7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地下空间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下空间的利用,充分发挥地下资源的作用,保护地下资源环境,维护地下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提高地下空间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机构地下空间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和必要的技术、管理、经济条件。

四、管理原则1. 规划先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进行,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资源的特点和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3. 安全第一: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以安全为前提,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

4. 保护环境: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地下环境资源。

5. 法律依据:地下空间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管理内容1. 地下空间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的工程勘察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进行工程建设,并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估,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利用。

3.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地下资源,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

4. 地下空间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

5. 地下空间的监测和维护应当加强,定期进行地下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

6. 地下空间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的地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地下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维护。

七、管理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履行相关的责任。

3. 对于地下空间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地下空间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城市功能设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综合规划、依法合理、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工程的地质条件、地下设施和地下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未来需求,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八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开发方向、区域协调等内容,并与上部地面空间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效益和作用。

第十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表空间的变化和城市功能调整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更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与地下管线、车辆通行等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体化规划。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实施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利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城市地下空间的概念、开发利用的必要性、管理的重要性、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及建立健全的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城市地下空间的概念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在地面以下各种形式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地下交通、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等。

城市地下空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城市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缓解地面空间的压力。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地面的空间越来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缓解这种压力。

其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提高城市的使用效率。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可以将一些原本需要占用地面的设施转移到地下,从而提高地面的使用效率。

再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地下空间相对于地面来说更加安静,不受污染,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重要性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是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的关键。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可以确保地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地下交通和管线的冲突和破坏,保证地下停车场的安全和便利性。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还可以保护城市地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防止地下空间被滥用和破坏。

五、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其次,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性,不能满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需要。

再次,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