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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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

王自贵/何向东

2012-7-15 11:08:25 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京)2011年9期

【作者简介】王自贵(1964-),西南大学逻辑与智能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主要研究领域: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何向东(1948-),西南大学逻辑与智能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重庆400715

【内容提要】充足理由原则是莱布尼茨哲学思想大厦的基石。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包含三层涵义:作为本体论意义的充足理由,以说明每一存在的理由来自于自身;作为认识论意义的充足理由,以说明每一真理成立的理由;作为方法论原则的充足理由,要求理性思维必须满足充足理由原则。

【关键词】充足理由原则/生成的理由/认识的理由/方法论原则

从古希腊开始,追求知识的可靠性就是哲学家的主要目标,充足理由原则就是这一追求的重要成果。从内容上说充足理由原则颇为简单,根据Mates,充足理由原则可以简单地称为“每一事物都有其理由”[1]p154。充足理由原则早期曾以因果律等多种样式展示出来,直到莱布尼茨第一个明确提出充足理由原则。

本文分析探讨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原则,以从哲学的角度揭示其多层涵义及其影响。

1、作为本体论意义的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是莱布尼茨哲学所根据的一项基本思维原则。从本体论上讲,矛盾原则虽然适用于一切可能的世界,但它不能给偶然的个体事物何以存在提供出任何实在的理由,而充足理由原则恰好可以解释说明唯一现存世界及其所包含个体事物的原则,缺少这一原则,莱布尼茨哲学的单子论、前定和谐、偶然性学说等思想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说明。可以说,充足理由原则则是关于存在的原则,是适用于唯一存在的现实世界的原则。莱布尼茨创立充足理由原则有着深刻的时

代背景和历史渊源。单纯的机械决定论和斯宾诺莎的一切都受逻辑必然性支配的观点断然否定了目的论,进而也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这是莱布尼茨绝对不能接受的。因为不通过人的意识活动,这些观点不能说明何以自身就是正确的。莱布尼茨希望找到说明宇宙变化过程的机械作用得以理解的思想方法,并借助这些思想方法,使宇宙的合目的性的生动品格能为人们所理解。这种探索的结果使他得出了充足理由原则。他认为,把原因定义为产生者而结果就是被产生者,只是给动力因下了定义,而其他形式的因果关系并未得到说明[2]P232。

莱布尼茨把单子具有被动性的一面称为“初级物质”,即“遭到抵抗的原始力构成了经院哲学称之为‘初级物质’的东西”[3]p437;单子具有能动性的一面称为“隐德来希”,即“主动的力不过是‘隐德来希’,相当于灵魂或实体的形式”[3]p436;由单子所构成的事物对感觉或想象所呈现出来的现象,只是抽象地被看作一种暂时的堆积的某种单子之间的关系,即次级物质。他说:“我认为物质实质上是一个堆积,这才经常有现实的部分。因此,通过理性,而不只是通过感觉,我们才能判断那个分割的东西,或者毋宁说那个除了聚积外,最后什么也没有的东西。我认为它似乎是真实的,即物质(甚至是物质的每一部分)都能分成比可想象的更大数目的部分。因此我常说,每一个物体,无论怎样小,都是一个在数目上有无限创造物的世界”[4]p92。

莱布尼茨把实在的东西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子实体,另一种是单子实体所呈现的现象。单子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把握,但通过单子的现象可以推定其存在。而现象以单子为基础,它虽不如单子具有形而上学的确定性,但有道义上的或假设的确定性。

莱布尼茨说:“确实为实在的现象提出的这么多标准,即使整合在一起,也不是论证的,纵然它们具有最大的概然性;或者通俗地说,它们具有道义上的确定性,而没有建立形而上学的确定性,以致肯定相反者则陷入矛盾”[3]p363。确定性的标准有三条:鲜明性、复杂性和内部的连贯性。鲜明性在于它能形成生动的表象,提供强烈的刺激信号;复杂性在于实验和观察中,它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性质;内部连贯性在于构成它的诸多现象,彼此符合一致、无矛盾;此外,还可以根据它以前和以后的现象来判定它的实在性。

莱布尼茨的这种观点表明,人为的任何标准都不足以作为确证实在的现象存

在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在逻辑上不能否定与现象相对立或相矛盾的东西,因为它并不涉及一种直接的自我矛盾。个体事物或偶然事物存在的理由不在自身中,而在自身之外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这种关系的考察揭示出,现实事物的对立面具有可能性,但不具有存在的现实性。用莱布尼茨的话说,存在者可定义成:与自身不相容的东西相比能够和更多的事物相容的那种东西。

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有权利趋向存在,但并非所有可能的东西都能够存在,因为它们不都是“共可能的”。存在的理由在于事物的完满性或本质的等级。事物的等级愈高,跟它相容的事物愈多,它就愈完满,就愈有权利存在。每一可能的事物都有本质或意义,但只有具有共同可能性的事物才会实际上存在。莱布尼茨说:“一旦被提出存在比不存在优越些(亦即有一个何以宁愿有些东西而不愿什么也没有的理由X或者可能性必然变成现实性),那么,产生的结果是,尽管没有东西被进一步规定,但就时间和空间的容量来说(亦即存在的可能的秩序),也必然会尽可能多地存在,正像砖瓦以这样的方式被放置在一起,即尽可能多地容纳在一个被给予的空间之内”[4]p119。

现实世界是有最大多数的可能的事物得以产生的世界,世界的所有创造物都是有存在根据的,它们的存在根据也就是它们存在的充足理由。必然的事物的充足理由是必然性本身或其本质;偶然的事物的充足理由在必然的事物中。总之,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充足理由的。事物的存在不是静态的存在,而是动态的存在,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的状态中,事物运动变化的理由即生成的理由,对此理由的把握就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充足理由。

2、作为认识论意义的充足理由原则

认识论在十七世纪的西方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突出表现为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之争,代表人物分别是莱布尼茨和洛克。莱布尼茨在其《人类理智新论》中,对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论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剖析和批判,在此基础上他勾画出一幅理性主义的认知图景。莱布尼茨坚持的是温和的理性主义,没有否定感觉经验的作用,这在探讨认识问题上可以取得佐证。莱布尼茨在论文《物和词之间联系的对话》中,对符号、思想和事物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当人们对原因有某种知识以后作出的陈述就叫命题。当陈述符合事物的实际情况时,就是一个真命题[2]p541。他强调关于事物的思想或陈述有真理和谬误之分,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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