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苏岩礁问题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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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苏岩礁问题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引发了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我国在南海、东海和黄海领域分别与海上邻国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以及资源权益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在东海与韩国之间的海域划界主要涉及苏岩礁。
韩国将苏岩礁改称为“离於岛”,并抢先在其上建立了一个海洋基地,加紧了对苏岩礁的控制,目的主要是觊觎该海域的自然和石油矿产资源,也有战略位置的考虑。
基于中韩两国的各自主张,以《公约》为主要依据,着重对苏岩礁的归属情况和法律性质作出分析。
关键词:苏岩礁;离於岛;归属;法律性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适用于内水、领海、毗连区、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制度,沿海国在不同海域的权益,以及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都作出了系统规定。
它一方面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为各国特别是沿海国维护其海洋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沿海国开发利用管理海洋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另一方面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等概念和制度的确立,又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蓝色圈地运动”。
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资源权益等方面都存在矛盾与争端。
南海方面形势复杂多变,黄海东海方面主要是与日韩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纠纷。
目前,中韩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主要涉及苏岩礁的归属问题。
一、苏岩礁的地理历史概况
苏岩礁(32°07′N,125°10′E)位于我国东海北部海域,属于中国东海的外围岛链的组成部分。
苏岩,顾名思义,即江苏外海之岩石。
苏岩礁附近海域,由于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是我国沿海渔民的重要经济来源。
江浙沿海一带流传着许多与苏岩有关的民间故事,都是数千年来沿海渔民在这一地区活动的历史见证。
苏岩礁的位置在19世纪末期的清朝北洋水师海路图中已有明确标注。
新中国建国初,中国海军对苏岩礁进行了首次精密测量。
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期,中国海军北海舰队海测大队在我国黄海海区和苏岩礁区开展了全面的测绘工作,使苏岩礁石均有了明确的科学数字。
与中国相比,韩国政府对于苏岩礁的位置的确认,直至1984年才由韩国济洲大学完成。
2001年韩国地理院开始将苏岩礁非法命名为离於岛。
韩国方面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在苏岩礁最高峰南侧65米处兴建了一座钢架结构的建筑物,称之为“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
该“基地”高于水面约36 米,面积约为1320平方米,上面不仅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卫星雷达等,还派有定期轮岗的研究人员常驻于此。
尽管在建设期间,中国政府曾经多次就这一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但该基地还是在2003年6 月宣告竣工。
二、苏岩礁的主权归属问题分析
中韩之间有关苏岩礁的问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近年来同样引发学界热切关注的冲之鸟礁。
日韩两国都是以有意识的变礁为岛为过渡,企图达到该岛礁拥有大陆架乃至专属经济区权益的目的。
不同之处在于,中日两国对冲之鸟的归属不存在太大争议,只是对冲之鸟是
岛屿或岩礁,能否拥有自己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而争论,而苏岩礁的问题不仅涉及苏岩礁的性质是岛屿还是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岩礁,还涉及苏岩礁的归属。
1.中国政府的立场及其依据
中国政府的立场一直以来都是明确的,苏岩礁是水下暗礁而非岛屿,是中国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
中韩两国均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苏岩礁位于主张的重叠区域。
在苏岩礁问题上,我国既有历史方面的又有法律上的依据。
历史依据方面,首先,不论是隋唐以来东渡的华人,还是日本、高丽来的使臣、留学生,都曾目睹过苏岩礁并留下文献记载,相关历史古籍有待我们去搜集查证。
其次,我国对苏岩礁位置的确定在北洋水师的海图中即可见,比韩国确定其位置早了近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也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苏岩礁及其附近海域进行精密测量,确定其各项地理参数,不仅绘制了高质量的海图,而且向国际宣誓了主权。
再次,韩国历史文献均记载其领土最南端为33°N,如1948 年的《朝鲜常识》一书中记载“最南端北纬33度06分04秒(济州道大静面的马罗岛)”。
现在的马罗岛(33°N,126°E)上立有“大韩民国最南端”的石碑,地理位置与文献描述吻合。
而苏岩礁(32°7´N,125°10´E)位置还在马罗岛的南面,这也被认为是苏岩归属中国的一个有力的佐证。
法律依据方面,依据《公约》第77 条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
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苏岩礁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是我国的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
因此,中国对苏岩礁拥有管辖权,对苏岩礁附近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拥有主权权利。
2.韩国政府的主张及其理由
韩国要求黄海南部和东海北部按中间线划界,这样所谓的“离於岛”和“可居礁”(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日向礁)就可以位于韩方一侧。
韩国还特别强调主张“在韩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苏岩礁建设并运营海洋科学基地,是“合理行使韩国的权利”。
①韩国在黄海和东海北部与我国划分大陆架时坚持中间线原则,而在东海同日本划分大陆架时又主张采用自然延伸原则。
显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韩国采取实用主义,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
韩国的另一个理由是,虽然离於岛位于中韩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部分,但它距中国的无人岛童岛132 海里,距韩国的有人岛马罗岛82海里,距离韩方更近。
根据《公约》第59条的规定,在对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发生冲突时,应综合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和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在公平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因此,以地理位置的接近来主张主权也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
尽管韩国围绕苏岩礁展开了一系列官方或民间的活动,如开设“离於岛学”课程,设立“离於岛日”等。
但这些都抹杀不了一个事实,韩国关于苏岩礁归于其的主张既无《公约》的法律支持,又有违国际法原则,苏岩礁不是韩国领土。
三、苏岩礁的法律性质辨析
韩国实行力争成为海洋强国的战略,但由于面积狭小,资源短缺,因此与海争地、向外扩张就成为实现其战略的最主要途径。
韩国复制其在日本海(韩国所谓的“东海”)与日本争夺竹岛(韩国名“独岛”)的成功经验,到中国东海抢占苏岩礁,修建名曰“离於岛海洋科学基地”的人工建筑。
最近几年更是将触角伸到了我国黄海,变更日向礁的名字为“可居礁”,如法炮制了一个“可居礁海洋科学基地”,也已于2009 年10 月竣工。
②韩国当局扩礁为岛的意图昭然若揭。
1982 年《公约》对岛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确立了其与陆地领土一样的法律地位,并区分不同的海洋地形作出了各自的定义及法律制度。
1.苏岩礁不是岛屿
《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制度作出规定,包括岛屿的定义,岛屿与岩礁的区分,以及岛屿的法律地位等问题。
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应从整体上对三款内容加以理解: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自然地理要件的岩礁也属于海洋法上的岛屿的范畴,具有岛屿的法律地位;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岩礁虽然不能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仍可享有领海和毗连区。
无论是构成岛屿还是岩礁,其大前提都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而据有关资料显示,苏岩礁离海面最浅处还有4.6 米,在低潮时仍在海面以下,因此不符合岛屿或岩礁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苏岩礁不是岛屿也不是岩礁,更不能基于其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2.苏岩礁不是低潮高地
同理,苏岩礁也不具有低潮高地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约》第13条的规定,低潮高地要满足在低潮时高于水面的要件。
而且只有在其与本国陆地领土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时,才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点影响领海基线的划定。
由于苏岩礁是“低潮低地”,总是没于水面之下,而且距离最近的朝鲜半岛上的小岛马罗岛也有82 海里,因此苏岩礁不是低潮高地,更不能作为划定领海基线的依据。
此外,虽然韩国在苏岩礁上建造了一个人工设施,并妄图将苏岩礁进一步筑成一个人工岛屿,但根据《公约》第60 条第8 款的规定,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不能据此主张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综上分析可知,苏岩礁既非岛屿,也非低潮高地,而只是一个水下暗礁,不具有领土的法律地位,不能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四、苏岩礁问题的重要意义
尽管苏岩礁不能作为国家领土而存在,但由于它处于中韩两国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域,因此其归属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和经济意义。
一方面,苏岩礁地处东海和黄海的交汇处,西北临黄渤海,东邻日本,南望台湾海峡,战略地位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承认一国对苏岩礁的控制权,就等于承认附近海域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该国从而在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中取得主动权。
拥有苏岩礁的管辖权,就意味着拥有苏岩礁附近大片海域的捕鱼权和矿产资源开采
的主动权。
苏岩礁及其附近海域涉及国家的海洋权益,近年来,韩国接连在我国的苏岩礁和日向礁上兴建“海洋科学基地”,并悬挂韩国旗,赋予韩国名称,开展自然资源勘探等,而我国未能及时作出反应,从而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乃至避免我国利益的进一步损害,不仅要健全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还要重视资料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并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监管和控制,及时宣誓主权等等。
苏岩礁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不仅是维护我国东海权益的迫切要求,更能对以后南海上的岛礁归属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的指标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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