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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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
技术导则
(试行)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
前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等。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划分原则、重点防治区体系及划分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标准和方法、成果要求等。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划分原则 (4)
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5)
4.1 重点防治区体系 (5)
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5)
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6)
5 划分标准和方法 (7)
5.1 划分标准 (7)
5.2 划分方法 (8)
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10)
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12)
1 总则
1.0.1 为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
1.0.3 本导则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446-2009)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
2 术语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0.1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其特征是:人为活动较少;现状水土流失较轻,但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程度较高;对国家或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
2.0.2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其特征是:人口密度较大、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现状水土流失相对严重;水土流失是当地和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制约因素。
2.0.3 森林覆盖率
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4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
在某一区域内,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2.0.5 水土保持功能
指某一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所发挥的蕴藏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包括基础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基础功能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在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水土资源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所发挥的直接作用或效能;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功能是水土保持基础功能的延伸,指水土保持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
2.0.6 水源涵养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调节径流、改善水质的功能。
2.0.7 水质维护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减轻农田面源污染,有利于维护水质的功能。
2.0.8 生态维护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在维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物多样性、生态屏障的功能。
2.0.9 防灾减灾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减轻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的功能。
2.0.10 水土流失面积比
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11 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
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12 坡耕地面积比
坡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 划分原则
3.0.1 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国家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
3.0.2 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三区”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延续性。
3.0.3 集中连片
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
3.0.4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
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照行政区域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4.1.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相互不得交叉。
2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
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4.2.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水土流失相对轻微,现状植被覆盖较好,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存在水土流失风险,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和治理。
——人为扰动和破坏植被、沙结壳等地表覆盖物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大。
——国家或区域重要的大江大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等特定的生态功能区。
4.2.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具体范围划分时,划分指标包括:
——定性指标:区域是否涉及水源涵养、水质维护、生态维护、防灾减灾等水土保持功能;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分级,其分析判定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附录A执行。
——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森林覆盖率、人口密度;
——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