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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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摘要】根据《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我国,监狱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也就是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劳动;劳动改造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就是组织罪犯劳动,同时也是基本手段。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培养、产生劳动观念和意识,去除自身所已经存在和潜在的不良习惯,通过劳动改造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在刑期之后有能力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合和组织犯罪劳动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其中组织罪犯劳动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最主要方面之一。组
织罪犯劳动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改造中介和
物质的保障。组织劳动改造指的是将劳动改造分子在特殊的生产关系之下,通过劳动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法律规范和社会认识。进而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我们首先要认清劳动改造是依法对罪犯进行刑法处罚。在《刑法》第46条规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就决定了组织罪犯劳动的性质的强制性,具有法律性,并非罪犯自愿,这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从事实上来看,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这是法律规定的,并被实践证明了的客观事实,这是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特色。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通过劳动改造不仅可以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也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可以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改变罪犯原有错误的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通过劳动改造可以使罪犯去除不劳而获、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也可以使罪犯进一步的接受社会先进技术信息的影响,对原有固定陈旧的观念进行系统理论化,改正自己原有的不正确的生活方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的建设,同事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时俱进,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一)罪犯通
过劳动改造,获得了真知和正确的认识观
在对罪犯的改造的过程中,也在实质上改正了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观,这也印证了技能来源于实践这个认知观点。在这些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也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和一定的谋生手段,为以后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奠定一个基础,使社会变的更加和谐。(二)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其中物欲型罪犯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的罪犯。有些干部也缺乏遵纪守法意识;这些罪犯责任感非常淡薄,不想自食其力,对自己的内心缺乏反省,在出狱之后,很容易再次犯罪。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通过劳动让他们与物质生活相结合起来,用他们自己亲手创造的劳动所得财富来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
以及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相反,如果这些罪犯只是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教,不从内心叫他们有所反误的话,这些犯罪思想和心理活动很难被矫正。(三)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有不少的罪犯因为没有一技之长,自理更生和、困难,这就很容易是他们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别人的钱财,就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
获得的。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要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自力更生。(四)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使罪犯精神得到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五)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通过寻衅滋事、惹事生非等不良的事件来张显自己的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又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分子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时间的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综上所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是伴随对罪犯进行强迫劳动而进行的,是从劳动实践开始,在劳动实践中进行,通过劳动实践去完成的。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
显着标志。只有通过劳动改造才能更好的发挥劳改机关的专政职能,让更多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走向新生。
参考文献:
[1]王戌生.罪犯劳动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王顺安.劳动教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