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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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说
在传统国际法上,只有在个人的利益被视为国家的利 益时才享受保护。 根据个人是人这个事实即可享有国际法上一定的权利, 这种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 一、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人权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包括个人基本权利和集体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 经济权利。 传统的人权概念中:
三、人权的基本内容 (一)集体人权 1、自决权:指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 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 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2、发展权: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决定自由谋求他们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 (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生存权 2、平等权 3、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注意:当今国际人权公约的结构是将公民及政治权利与经 社文权利分开制定的,但事实上人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内容
(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集体人权 (三)某些社会群体的人权:因种族、奴隶、难 民、妇女、被监禁者
二、国际人权保护机构
(一)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人权委 员会 (二)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设立的各种人权机构:为受理 缔约国的报告、处理有关国家或个人来文而设立的保障实 施条约的机构。 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 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 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三)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或授权而成立的专职人 权机构。如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 数小组委员会 (四)区域性人权机构 如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 会、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
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内容,忽视人权的经济内容; 强调个人的权利,贬低国家和民族的集体权利。
二、人权的国际法渊源
人权概念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是在《联合国 宪章》中。宪章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 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 信念。”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关于 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 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国际法学者称 为“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 步形成。
我国于1997年签署了经社文权利公约,2001年批准。 1998年签署《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目前正在做批 准准备。 批准的难点在于: (1)经社文公约是渐进实现,后者是立即实现。 (2)公约批准后,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刑事审判 中的法院都将受到更大约束。 (3)最大焦点是“死刑”和“劳动教养”问题。 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并且 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中国1997年刑 法一共有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教养制度涉及到未经法官审判决定即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正在修改劳动教养制 度,将其暂定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法》。
三、国际人ຫໍສະໝຸດ Baidu保护的实施制度
1、报告制度及审查程序 2、国家来文控诉程序 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任意选择条款规定:人 权事务委员会在确定已用尽国内救济后,有权处理接受任 择制度国之间的指控,进行斡旋或和解。 3、个人申诉制度 一般是作为条约中的任择条款。 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只有在属于 议定书缔约国管辖之下的个人才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 起书面控诉——针对指控,被指控国在六个月内出具书面 解释或声明——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书面资料审查来文, 并向提出意见。 4、区域性的人权保护制度中,欧洲人权法院颇具特色。
其他国际公约有: 1948年《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 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 俗补充公约》 1963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 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 区域性国际公约 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 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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