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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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论述】试论宪法的特征。2013.4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一般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起草宪法;通过时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代表或议员的特定多数通过。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修改机关由宪法设定。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宪议案,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但有些国家还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2.▲■【比较辨析】试比较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的区别。201
3.4
答: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
权行为,具有排他性,所以在理论上只能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单选】▲(2)虽然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是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
(3)因此,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
(4)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
3.▲【比较辨析】试比较制定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的区别。
答: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应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在制定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两者的区别为:
(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则有常设的立法机关进
行,不用成立专门的机构,有时虽然普通法律的起草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但其通过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有的甚至规定,参加会议的议员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法律。
16.▲■【比较辨析】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区别。2014.4
(1)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一种原生性的国家权力;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
(2)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无论宪法怎么变化,制宪权都不会发生变化,仅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17.▲【比较辨析】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宪
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此观点错误。
(1)法律适时性要求宪法必须进行修改。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是宪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宪法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宪法规范应当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而社会实际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对宪法规范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2)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弥补法律漏洞的要求。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过程中,因考虑不同,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3)由于上述原因对宪法所进行适时修改,不仅与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而且更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18.▲【比较辨析】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对宪法进行无条件修改。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答:此观点是错误的。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对宪法进行适时的修改,但宪法的修改并不是无条件的,对其进行修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形式上的条件,即宪法修改应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实质上的条件,及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或指导思想。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宪法修改,能比较好的处理宪法稳定与宪法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过于频繁和全面的修改,保持现行宪法的形式稳定;
另一方面,又可以较好地吸收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于变革中保持动态的平衡,从而得到发展。
20.▲■【论述】试论述宪法解释的原则。2014.7 (1)应以符合制宪的目的为原则。该原则可以保证宪法解释的结果与宪法规范真正内涵的一致性。
(2)应以依法解释为原则。即宪法解释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使宪法解释更加规范
化。
(3)应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规范的基础,宪法规范是宪法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4)应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法律规范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使宪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使宪法能够促进社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引领社会的进步,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反之亦然。
25.■【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2015.4
答: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点,主要有:(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
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2)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与其他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的原则。(4)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的,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条件。
(5)政治性。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性、最高性等特点,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调整范围涉及国家诸多根本制度,因此,宪法在法规范体系中特别具有政治性。
(6)制裁性。宪法规范是一种法规范,具有法规范共有的制裁性,其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