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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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大型血库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 后期。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 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二 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多年努力,世界上许多 国家正在或者已经从公民有偿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
• 《献血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 血制度。”
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
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
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
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采供血机构的分类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 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 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 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 间;⑦储存条件。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监督管理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对采供血活动 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②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血站管理职责 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 检;④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⑤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管献
郑 大 一理血 法和来自附律血院

第十二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五年十班 第一小组
关于献血你究竟知道多少??
• 中国输血史始于19世纪初
• 1918年,刘瑞恒在上海首先报告了中国人的血型 • 1921-1932年北京协和医院开始在临床开展直接
输血
• 1944年,在昆明成立了军医署血库 • 1947年9月,南京中央医院血库成立 • 1953年,解放军后勤部在沈阳建立了新中国第一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一、血站的概念和种类
• (一)血站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
公益性卫生机构。

首先,血站的职责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其次,它
属于公益性卫生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或其他社会
组织。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种类
•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 1.一般血站 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 2.特殊血站 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
无偿献血制度,能够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同 时,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 能够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对象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 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采供血管理
• 血站采集血液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
好的服务。
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的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 得采集其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 个月。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卫生部备案。
• (二)一般血站的设置

一般血站的设置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来批准,并报卫生
部备案。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直辖市、省会市、自
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二、血站的设置
• (一)血站设置规划的制定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
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
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上述卫生部制定的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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