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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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
• 物权的特征:
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
• 1、物权是绝对权
• 2、物权以物为客体 • 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4、为排他的支配权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
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
护。
案例 分析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
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
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案例 分析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
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
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 分析
有为公示方法 。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 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 权利人的利益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设立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
案例 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

占 有 承 建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财产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新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事实行为)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担保物权最弱
(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遇到善意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案例 分析
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 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 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
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C.预防危险请求权 。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
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
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
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
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
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书面形式。 1、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
2、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
3、签订书面合同 ; 4、办理登记 。
案例 分析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 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 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
•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
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 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会有上百的人追逐,皆出于贪得,而无人谴
责,是因为该兔的所属权尚未确定。市场上兔子成堆,人人路过
连看都不看,并非不想要兔子,只因兔子的所属权业已确定,即
案例 分析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
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案例 分析

占有 盗窃 所有
抛弃、拾得 占有

赠 与 占有

追 及 力 ?

继 承


买卖
占 有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 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动产 物权变动
单独行为:抛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
交付
1、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3、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式表述: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主张债权

主张抵押权
抵押合同


所有权
维修合同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 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案例 分析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 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 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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