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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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DL/T 5064-1996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 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3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

4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

5 移民安置规划

6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

7 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8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9 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1O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

11附则

1 总则

1.0.1 基本沿用SD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SD130-84)第1.0.1条,只增加了“必须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由于原水利电力部已分为水利部、电力工业部,特别根据1993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水电工程设计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步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段,而水利项目仍沿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加之近1O年来水库移民工作有很大的发展和加强,特别是国务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的《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又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工作的任务愈来愈重,SD130-84已难以全部适应现在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进行修订。因此,在修订SD130-84之时,规范的名称也改用《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1. 0. 2 基本沿用SD130-84第1.0.2条,只增列了“城镇迁建”的规划任务,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改进。

1. 0. 3 沿用SD130-84第1.0.4条,只是将其中“水库移民征地问题”改为“水库淹没损失问题”,以概括当前水库淹没涉及的对象更加扩大了。1.0.4 基本沿用SD13O-84第1.0.3条。在文字表述上引用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条中“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及第四条中“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以代替SD13O-84第1.O.5条中“…,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能逐步有所改善”的提法。1.0.5 基本遵循SD130-84第1.0.5条的精神和为贯彻《条例》第三章第十条及第一章第四条中(二)的规定修编的。主要强调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意义和它在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1.0.6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同SD130-84相比,删去了“对于淹没耕地千亩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可适当简化”,增加了“施工详图阶段可根据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与实施要求,……,进行工作”,工程占地也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工作。

2 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

和工作内容

条文说明

2.1 本节基本参照1994年3月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颁发的《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中2.6节“水库淹没”的规定编制的。关于各项工作的深度要求,则列人以下有关章节。

2.2 基本沿用SD130-84第3.0.3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只增加规定“查明库区大滑坡体、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和坍岸区。对淹没线以上附近不稳定岸坡和拟定的移民安置区的地基稳定性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提出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初步计划”。这是总结多年来移民安置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提出来的。2.3 基本沿用SD13O-84第3.O.5条技施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其中“落实库边主要道路、渡口、桥梁的设置”已删去,因本规范将库周交通列为专项处理。

在招标设计阶段,对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和淹没实物指标是否需要核定,要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如当招标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距在5年以上或库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变化,可按照电力工业部1995年3月以电计[1995]135号发布的《关于水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时具有可操作性,本规范要求在招标设计阶段“编制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在具体工作中,编制实施规划还是实施计划,可根据前一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落实程度、移民任务的大小和审查的意见而定。如在前阶段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有待进一步落实,在本阶段宜编制实施规划。

3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

3.1 本节对确定淹没处理范围的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

3.1.1 基本沿用 SD130-84第 2.O.1条。

3. 1. 2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2条,只在考虑临时淹没因素中增列了船行波,因在通航水库里常产生船行波。临时淹没区,是在正常蓄水位以上计及洪水回水位,再考虑风浪、船行波等因素波及的范围,不要将风浪和船行波两者叠加,只宜考虑其中最大值。冰塞壅水影响,常发生在严寒季节,并不与洪水回水同时发生。因此,临时淹没区要根据水库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3.1.3 沿用SD130-84第2.O.3条的规定,只增补了牧草地也按正常蓄水位确定其处理范围。

表3.1.3内对各类淹没对象规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经与1994年颁布的国标《防洪标准》相对照,均在其规定的范围之内。

3.1.4 基本沿用SD13O-84第2.O.5条的原则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

(1)关于水库洪水回水淹没范围的确定,将“应以坝址以上不同洪水标准的沿程回水位高程为依据”,修改为“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即指对某一淹没对象(如居民点或土地)所选用的设计洪水标准在不同时段的洪水回水位的外包线。

(2)关于水库回水末端的终点高程位置,将原规定的“可接回水曲线高于同频率洪水天然水面线0.1~0.3m范围内分析确定”,修改为“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高程位置,在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0.3m 范围内,是采取垂直斩断还是水平延伸,应结合当地地形、壅水历时和淹没对象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一般来说,如回水末端地形较为开阔,水面比降较缓,附近是良田沃土或城镇,宜采取水平延伸,反之,回水末端为峡谷山地,又无重要经济对象,可采取垂直斩断。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如下现象:在下游的居民点或耕地属于淹没处理范围,在其上游邻近地区高程低于下游的居民点或耕地反而不属于淹没处理范围。

(3)关于水库泥沙淤积年限长短的选取问题,本规范将SD130-84规定的“对多沙河流回水淹没范围还应考虑一定年限的泥沙淤积影响,一般可按工程投入运行后10~30年的淤积情况考虑”,修改为“水库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水库运行方式、规划中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影响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1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如果河流输沙量较大,并且水库淤积后影响的对象属于城镇、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宜考虑淤积年限长一些;反之可以短一些。

3.1.5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6条,只新增了计算风浪爬高的原则规定,即“风浪影响范围可采取正常蓄水位时段出现的5~10年一遇的风速计算浪高确定”。在计算浪高的基础上,再根据岸波情况计算风浪爬高,以确定风浪影响范围。关于风浪爬高的计算,可参照附录A经验公式。3.1.6 沿用 SD13O-84第2.O.7条。

3.1.7 基本沿用SD13O-84第2.O.8条。

3. 1.8 基本沿用SD13O-84第2.O.9条,只将其中“……,使土壤风化速度加快,抗剪强度减弱”修改为“……,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减弱”。

3.1.9 基本沿用SD13O-84第2.0.1O条,但将标题“库周影响地区”修改为“其他影响区”,内容除原指的“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措施的库边及孤岛上的居民点”外,增列了“在岩溶发育地区,因水库蓄水致使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地区”。因为近几年在一些岩溶地区修建的水库,蓄水后通过地下暗河出现库水倒灌或洼地内水因水力比降变缓而未能及时排泄,形成内涝淹没,需要加以处理。3.1.10 基本沿用SD13O-84第2.O.11条,只将“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的界线,一般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Om,以策安全”,修改为“由于正常蓄水位持续时间较长,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O.5~1.0m,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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