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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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语用学中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

摘要:20世纪初,西方传统哲学开始向语言学转向,形成了语言哲学研究的热潮。日常分析哲学家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说,他的学生同为哲学家的塞尔对该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并进一步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语言学界、哲学界的普遮关注。言语行为理论因此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与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言语行为理论也暴露了其不足与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言语行为理论,这些问题还亟待语言学家、哲学家共同解决。

一、引言

很久以来,哲学家(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语言学家奥斯汀则认为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由此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

二、言语行为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就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和“言语”。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能力”和“语言运用”。二者的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无论是索绪尔还是乔姆斯基实际上都认为人类的语言活动涉及语言的体系和语言的使用两个方面。但真正对语言使用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约翰·兰索·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他在1962年发表的HowtoDoThingsWithWords(《论言有所为》)被认为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奠基着作和核论。奥斯汀在探讨语言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人说出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许多其他行为。换言之,语言不仅是描述和陈述客观世界的工具,而且是一种行为,即言语行为。奥斯汀针对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了了着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着三种言语行为,即以言指事或表述性言语行为、以言行事或施为性言语行为和以言成事或成事性言语行为。继奥斯汀之后,其弟子—美国着名哲学家塞尔在继承和批判他的日常语言哲学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以言行事行为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系统化、严格化,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人们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语言交流都包括言语行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手段,但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仅仅是符号、词、句子或者这些符号、词、句子的标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不同的行为可以通过同一种言语来表达,同一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言语得以实现。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说话人所表达的是话语的意思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对于一种结构的研究往往是对意义、语言的使用以及言

外之意功能的预设。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之处

奥斯汀认为施事行为是规约行为。但事实上,自然语境中的施事行为与仪式、典礼这种高度程式化的语境中的施事行为绝然不同,而且规约性更小。现实生活中只有小部分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他关于施事行为是规约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奥斯汀把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分类。他只是假定这两者之间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并不是客观事实。如“announce"(公布)是一个施事动词,但不代表一种施事行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为的方式。而且分类的各个类内部内容庞杂混乱。如表态行为类就包括了感谢、道歉、赞扬、祝贺、怜悯等等,纷繁混杂。另外一点是奥斯汀犯了行为等于效果的概念谬误。顾日国(1994)说要判断说者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为不能不考虑他的动机和意向,奥斯汀忽略了这一点。他认为这种谬误的产生是因为奥斯汀用因果关系来解释效果的产生,把话语产生效果解释为因引起果。据顾日国(1994),国外学者对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评判主要集中在:言语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与构成规则;行为、句子、句义、语力;言语行为与会话分析三个大的方面。他认为,塞尔经常把句义决定行为的两层涵义即句义界定行为的性质和句义帮助听者确认说者所做的行为混为一谈。另外话语实际语力与说者所用语力是有区别的,塞尔并未加以区分。

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上,比利时语用学家维什伦(1999)认为,虽然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但和奥斯汀一样,分类都是从心理状态、适配范围和施事目的三个方面做出的,而且相互涵盖,如果换一个角度分析言语行为,就会有不同的分类。另外他还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中,言语行为在结构上局限于句子层,言语行为总是以话语成分而不是以完整的话语的形式出现,因此运用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念来分析更复杂的结构时,就无能为力了。梅伊认为,为了说明自己的理论,奥斯汀和塞尔总是使用与之相关的即具有某一特定言语行为的句子,随着语用语言学的发展,这种个案方法的缺陷就日益明显了。梅伊还认为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标准还应该加上言语行为的语境条件和参照人(说话人与听话人)。列文森认为尽管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在奥斯汀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但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因为塞尔的分类缺少原则基础,甚至不是系统地基于合适条件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该分类是确切或穷尽的。

四、言语行为理论的应用与发展

奥斯汀创立言语行为理论后,在塞尔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下,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哲学界和语言学界的普遍关注,言语行为成为了西方哲学、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的研究核心。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投人到了言语行为的本体研究及其应用研究中,言语行为理论因而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应用。

针对奥斯汀和塞尔的研究,国外有学者就英语中的言词用法、意义、言语行为动词和言语行为情态词进行研究。威尔日比卡(1987)对英语言语行为动词进行了语义研究,并推出了力作《英语言语行为动词:语义词典》,作者根据语义联系,将英语中270多个SAVs分类成37组并对其意义及用法作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拓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格莱斯(1989)对意义(尤其是含义)进行了深人的剖析,他从区别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人手,把阐释意义跟交际双方的意图、信念和目的联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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