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温州市区社保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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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温州市区社保费结算工作的
通知
【标 签】温州市,社保费,结算工作,2013年
【颁布单位】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3-06
【实施时间】2014-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市区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保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2013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结算对象、费种和所属期限。
1.结算对象。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社保费实行“五费合征”申报方式的缴费企业。
2.结算费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征收,不实行结算。
3.结算费款所属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新设立的企业,自当年度按规定申报社保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二)缴费基数。企业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是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2013年度结算期内已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基数,应不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基数扣除项目。企业发放给下列人员或项目的工资,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后,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
(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规定,企业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平均工资超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按人按年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2)已在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扣减标准: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中注明的参保缴费基数扣减,参保证明中无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上年浙江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上述扣减额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的工资总额。(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酬金,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4) 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5)在校实习生的报酬。
(四)临时性下浮社保费缴费比例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温州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428号)规定,在结算中,企业集中减征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在《社保费结算申报表》“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栏目7)”中反映。
(五)适用费率
1.工伤保险费。市区2013年度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结算费率暂按2013年12月份的适用费率结算。
2.生育保险费。2013年1-10月(费属期)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0.6%计算,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企业单位缴费比例自2013年11月(费属期)起调整为0.8%。
(六)结算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198号)规定,2013年度市区社保费结算期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41元。
二、工作流程
(一)征缴方式确认
1.对企业社保费征缴方式认定有误的,在年度结算申报前,企业应及时办理征缴方式认定变更手续。
2.征缴方式变更认定规程。(1)主管地税分局纳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负责社保费认定流程的发起。(2)主管地税分局纳税服务科审核监督岗负责社保费认定资格的审核。(3)主管地税分局纳税服务科科长负责社保费认定资格的复核。(4)主管地税分局分管纳税服务科的局领导负责社保费认定审批。
征缴方式变更认定应提供的资料。(1)《社保费认定管理审批表》;(2)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复印件。
(二)下载、填录《结算数据采集表》。企业登录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网
址),在“资料下载-规费系列”中下载《2013年度社保费结算数据采集表(Ⅰ或Ⅱ)》(以下简称“《结算数据采集表》”)(注:按工资总额方式申报社保费选择“表Ⅰ”,按销售工资含量方式申报社保费选择“表Ⅱ”)。企业按规定要求将结算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数据录入《结算数据采集表》。
(三)社保费结算申报。2013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企业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税网”)<网址>,在报税网的“纳税申报/社保费结算申报”模块中,先将有关数据录入《社保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录入《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四)资料报送。企业申报结束后,应于申报的当月底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结算数据采集表》、《社保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
对有扣除项目的企业应报送《2013年度社保费结算扣除项目汇总表一〈适用于职工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企业〉》、《2013年度社保费结算扣除项目汇总表二〈适用于高于省平工资3倍、省级行业统筹的企业〉》。
三、其它
(一)2013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期为2014年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各企业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自行申报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对经多次催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申报和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及有关资料等,以及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