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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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6.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履行法定手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不得共用服务标志。”

3.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联合、兼并、收购、变更投资人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或者未经备案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三字代码,或者共用二三字代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履行法定手续使用其他企业的服务标志的,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核准经营许可航线在运营中因航空安全原因出现异议的,航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程序向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民航行政机关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下简称138号令)第五十四条的修改说明

原规定禁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混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但实际运营中为了提高运营效率和品质,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产生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共用二三字代码(二字代码是指IATA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三字代码是指IATA三字结算码)的需要。为顺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具有股权关系的大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共用二三字代码带来的行业垄断问题,按照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此外,共用二三字代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应当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并向民航局备案,便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监管。

共用二三字代码,是指控股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由控股企业进行销售,并使用控股企业的运输凭证、运输总条件和企业标志等,再由被绝对控股的企业执飞。这导致消费者在接受航空运输服务时,难以得知真实情况。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第五十四条还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138号令第六十五条的修改说明

由于第五十四条的修改,罚则部分的第六十五条增加了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违反规定共用二三字代码的处罚,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第六十五条的内容进行了完善。

对于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可以由民航行政机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

三、关于138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三条的修改说明

为了优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并考虑到经济类规章与安全类规章相互独立且并行适用的实际情况,将138号令第31条第(五)项“运行合格证复印件”和36号令第三条第5项中“及有关手册”等内容删除,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申办效率;另一方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通具体航线航班仍需按照民航局相应的安全类规章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四、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第十七条的修改说明

在160号令第十七条增加相关内容,适用于有单独运行合格证但共用二三字代码运营国内航线航班中出现争议的处理。

来源:/fg/zdalsyb/detail53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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