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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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包括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建设地点及拟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初步方案,战时、平时用途,防护要求、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工程位置图和初步方案图,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战备、社会、经
济效益初步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
(一)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小型及以下项目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请示及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小型及以下项目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初步设计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项目概算(单建式工程、附建式工程地下部分的概算编制依据为《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2007),地面部分概算编制可参照执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前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按以下权限报送、审批
(一)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大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三份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各一份;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二份以及本办法第十一和十二条所列资料各一份。
(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时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请示文件一式二份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各一份。
第四章申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第十五条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项目应当列入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申请纳入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已经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计划年度内发生投资。
第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当年的六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含所辖省人民防空重点城镇大、中型工程项目)并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上报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下达实施。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八条市本级规划编制和平战转换试点工程发生的经费列入省人民防空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施工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