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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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 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指蓄水池、塘坝、引水堰、小型泵站、小型水库工程。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工程所需投工投劳经协会代表会议议定后,由执委会按程序办理, 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仁寿县**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 业务受县水务局指导。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协会执委会统一管理全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直接管理跨村民小组工程;用水者小组代表直接管理本村民小组内的工程;会员履行所在工程的管护义务和享有权利; 业主自建工程由业主自管。第五条任何会员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与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建设与岁修第六条执委会在当年8月末根据用水小组编制的当年9 月至次年8 月的水利工程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整治配套计划,组织召开用水者代表会议,经审议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开展建设:各用水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投资进行议定后, 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投资分摊到户。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实施;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县水务部门的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兴建水利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议决后由协会统一按以下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规划设计申请。

1、总投资30 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经乡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水务部门规划设计。

2、投资在30 万元以上的必经县水务部门同意后,由具有水利设计资

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经规划设计后,由协

会统一向县水务部门提出工程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建设和履行验收程序,落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年年岁修。每年冬春非灌溉季节,对水利

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农业灌溉用水设施、设备完好。用水户有承担岁修的义务和责任。年度岁修计划由执委会负责制定, 用水小组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岁修所需投资分摊到用水户。执委会

负责直管工程的岁修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岁修实施。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灌溉面积

安全、完好是协会会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共同遵守保护水利工程

设施法律法规和本章以下条款。必须分工程制定年度汛期防洪保安预案,按照防洪度汛责任制落实到工程,任务到人头。第十一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自觉维护供水生产和正常秩序,不准在土坝上放牧、堆放杂物、打场,不准向库、塘、渠道内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第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准搞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不准

干扰管水员正常工作,非管水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保持供水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章用水管理与水费征收第十六条各用水小组在春灌前一个月向执委会提出年度用水计划,由执委会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用水小组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安排各工程按计

划供水。

第十七条执委会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高水高灌、低水低灌,统一调

度的办法,由用水户向用水小组提出申请,缴纳水费,用水小组到协会缴纳水费,领取水票,发放到户,用水户凭票到工程领水。放水先后

(定稿版)

轮次,由用水小组按照先远后近、先干后湿的原则安排放水轮次确

定。第十八条用水小组在渠末分水到户,本着先远后近、先干后湿的原则,放水到田。对无田间灌排工程的田块,维持习惯串灌水路,首先满足最远的田块基本灌溉水量。

第十九条严禁用水户擅自开闸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第二十条对不服从用水调度, 擅自开闸放水、在输水渠道沿途上采取截水、堵水、凿眼等方式偷水,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第二十一条按照市、县规定的水费标准, 于秋收后一次性缴清征收。水费收缴由用水小组为单元,计量水费到协会开票缴清,容量水费年末一次性向执委会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的2 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三条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日常养护维修和协会

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会议费。管理费不得用于执委会的工资、误工补贴。第二十四条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协会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允许用水户持有的水票有偿转让,由协会主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执委会、用水小组、工程管理等工作人员,都必须秉公办事,遵守本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适当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执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协会用水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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