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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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 节恶劣, 情 或者在 道 照危 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 但是另一方面, 即便在未造成严重 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 构成该罪, 法定刑为拘役, 并处 后果的情况下,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已经是三 罚金。 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 “ 醉驾” 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 期徒 刑, 远远高于危 险驾驶罪仅 为拘役的
要轻得多, 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 新法来改善 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 的立法本意。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
从 本 罪 的法 定 刑 来看 , 罪 的主 刑 为 拘役 , 于 比较 轻 的 本 属
刑罚。 刑法 修正案 ( ) 八 将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中作为 个犯罪 是故 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 主要取决于行为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款项之一, 而其前款所规定的正是典型的过
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规 处的危险状态持有过失心理, 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状态 定。 国刑法规 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 全罪是一个危险 的出现 , 我 因此构成犯罪。 同时, 在法定刑方面, 不发生实际侵害 犯, 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 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 结果时本罪设定 的法定刑仅 是拘役, 这也与交通肇事罪 的法
刑 设 置 两个 方面 来 入手 。
点相 对 较 高 , 常 要发 生存 在 实 际损 害 结 果 的交 通 事 故 , 便 通 即
本 罪所侵害的法益, 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即多数人或者 在行为人具有酒后、 吸食毒 品之后驾驶等情节时, 也要发生 致 不特 定人在公共道 路环 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 益 的安全。 于 人 重伤 的交通事故 , 对 才构成交通 肇事罪。 但时至今 日, 由于全 该法益的保护, 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 国范围内多次的醉酒驾车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 危险驾驶行为 交通肇事罪。 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主观上 已经严重影响了一般人 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肇事罪及相 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 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肇事人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 在此背景
共 安 全 罪 ; 观 上 对 此 危害后 果 持反 对 的心 态 , 因疏 忽大 意 下, 法 对 于交 通 肇 事 罪当 中 的一些 特 别 容 易 引起 交通 事 故 的 主 但 立
或者过于 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 生, 则属于交通肇事罪。 现 情形 , 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 酒驾车, 进行调整, 将罪与非
对 于其 行 为所 产 生 的法 益 侵 害结 果 的主 观 态度 , 断本 罪 的 主 失犯 交 通 肇 事 罪 。 判 刑法 修 正 案 的这 样 一 种 设置 , 明本 罪在 一 说
观方面是故 意还是过失, 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 可 本罪的法定 定程 度上是对交通 肇事罪的补充 。 因为交 通肇事罪的入罪起
只要 对 法 益 造 成 了现 实 的 危 险 状态 , 已经构 成 犯 罪 , 就 因此 以 定 刑档 次形 成了衔接 。
故意的心态实施危 险驾驶 罪所规定的行为, 就既符合 以危险
1 民 2j论 4人 坛
责 编, 张
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一 定的情节限制
既 然 本 罪 是 一 个 过 失 犯 罪 , 据 刑 法 总 则第 十 五 条 以及 根
务的违反, 包括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 。 对于 维护社会 公众的生命财产法益的 目 标在 逐步实现@ 但是需要 。
危险驾驶入 ̄ f意 义 Tg U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发 言人 表 示 , 据统 计 数 据 , 严 查 酒 驾 根 在
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 过失犯罪均 以发 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
以及 危险驾驶罪入刑等措施的压力之下, 驾等不 良行为在社 酒
件 , 罪 亦不 例 外 。 照 过 失犯 罪 的 一般 理论 , 失是 注 意义 会上大大减少, 本 按 过 表明了通过严厉法治手段约束交通违法行为,
【 关键词 】 危险驾驶罪 过失犯罪 危险犯
通过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八 》,( 以下 简称 刑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构成要件 , 又符合危 险驾驶罪的构成 法 修 正 案 ( ) 我 国 在 刑 事 立 法 上 第 一 次 引入 了危 险 驾 驶 要 件 。 八 ), 由此 , 据 特 殊 条款 优 于 一 般 条 款 的 原则 , 行 为人 按 根 对
视 点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 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恒
【 摘要 】 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 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 时又 同
是 危险犯 罪。 实践中 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 为危害显著轻微 的不应当以本 罪追究刑事责 行
任。 本罪法定刑设 置较轻, 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 改善公共道路 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在 刑 法 规 定 了危 险 驾 驶 罪 , 定 本 罪 的 主 观 方 面是 故 意 , 明 罪 的界线从造成实 际侵害结果改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法益存在 假 即
知 自己驾驶机动车 辆追逐竞驶 , 或者醉 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 现实 的危险状态。 易言之 , 实施危 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 行 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 , 为人虽然 尚未造成 交通事故, 但其对于公共 交通安全法益所
的热潮, 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 但 本文 拟就 危险驾驶罪 法定刑, 同样 是在公共道 路交通环境下, 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 的主观 方面构成 要件是故 意还是 过失, 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 驾驶 罪定罪处罚比按 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处罚
情 节 限 定这 两 方 面进 行研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