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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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 “在学校实施的 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 (主要包括6种P208,学校尽到了通知义务的可以 免责。)
从空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教室、走廊、操场、图书 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学 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品、设备、设施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 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 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 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 撤销、没收、退回、退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法颁发学位 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在考试中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对有关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或 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责任的方式呈多样化
行政责任的 行政处罚 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
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 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
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对违法 者的法律制裁。
责任的法定性
教育法律责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任的特征 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种类 与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 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 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违法或违约行为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
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
果。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责任 的特点
产生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 定情况
处罚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义:指法律义务(第一性义务)
狭义: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 律后果 (第二性义务)。
(二)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 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或违约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理解
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一切有遵守教 育法律、法规、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 也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
特 点 违反了刑法
具有严厉的惩罚性 个人责任为主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见p204
三、几种典型的教育法律责任
1、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法表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处理: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承担
学生伤害 事故类型
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伤害事故 与教职员工有关的伤害事故 与学生个人有关的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过错责任原则
(2)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见P209
3)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抗辩事由(见209)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210)
4)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 法律责任
违法表现: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
及其他财产(偷、抢、勒索、占用) 处理:三种责任综合运用
3、使用危险教育教学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与教育法律救济
1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指份内应该做的事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 责任一词的 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 三种含义 务 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 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
违法表现及处罚: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
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 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办学招生、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 弊及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违法表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 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违法收取费用
6、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有多种说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学生
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 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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