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有许多专用术语和名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一般情况下,合同必须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或提供的主要权益。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服务、资金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的时间段。合同可以设定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当合同期限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4.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5.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中对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当一方违约时,它需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

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

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当

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前或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包括双方协商、一方违约等。

8.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合同中对一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在某个行业参与竞争的限制。竞业限制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9.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进行各种科学、文化、艺术等活动中所获得的专属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具体约定。

10. 追索权:追索权是指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追索的权利。追索权使得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对一些合同名词的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是商业活动和交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合同中的名词和条款进行理解和应用,对于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名词解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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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P40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1-9章)2017-04-09 16:35 | #2楼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 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 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 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 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 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 件 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 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 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 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 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 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 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 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 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 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 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 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 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 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 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 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 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 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 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 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 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 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 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 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 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 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 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 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 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 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 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 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 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 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 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 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 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 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 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 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 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 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 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 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 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 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 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 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 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 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 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 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 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 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 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 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 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 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 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 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 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 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 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 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 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 又称隐匿行为、 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 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 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 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 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 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 重大不利的合同、 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 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 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 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

合同的名词解释

合同的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是由合约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种约定或承诺。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权责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法律上更具有可执行度。 二、合同的要素 1.合约双方:合同是由合约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协议,每个合同都有至少两个 当事人。一方被称为合同的甲方,另一方被称为乙方。 2.协议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承诺。这些内容可以涉及商 品交易、服务提供、租赁、借贷、劳动合同等各个领域。 3.法律约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约束。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 应了解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引发纠纷。 4.付款方式: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的约定。这些条款明 确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的方式和时间。 5.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 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 1.按照形式分类: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合同。这种合同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更容易被法庭认可。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双方的约定很难证明。 2.按照性质分类: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和销售商品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细节,以及交付、验收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合同。它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车辆、设备等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物的使用条件等相关内容。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 [ hé tong ] 基础释义 1.同(tong)。也叫契约。双方(或数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同(tóng)。军事上指以某一兵种为主,其他军兵种、专业兵种相互协同。 详细释义 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清翟灏《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 老舍《二马》第五段五:“工人们已经和电影厂签了字,定了合同,没法再解约。” 和合齐同;齐心协力。《礼记·乐记》:“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 孔颖达疏:“言天地万物流动不息,会合齐同而变化者也。”《史记·李斯列传》:“上下合同,可以长久;中外若一,事无表里。” 汉桓宽《盐

铁论·险固》:“王者博爱远施,外内合同。” 结合;缔结。《再生缘》第四五回:“夫人难任千金意,少不得, 这段良缘要合同。” 谓志同道合。《商君书·赏刑》:“是 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朱师辙解诂:“谓道合志同之士。”《楚辞·东 方朔<七谏·沉江>》:“贤俊慕而自附兮,日浸淫而合同。” 王逸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 犹会同。《红楼梦》 第五五回:“ 王夫人便命探春合同李紈裁处。” 例句 1. 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要求去办事。 近义词 契约[ qì yuē ] 条约[ tiáo yuē ] 公约[ gōng yuē ]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 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 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 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一种法律制度。 48.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49.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 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 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 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

合同 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中涉及三个要素: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合同的名词解释,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1、狭义合同解释,亦称合同的本质解释,是指对合同这一法律拟制之债的特定概念所作的解释。它在古典合同法学派那里得到了最初的发展,主张合同即债的主张,也被称为合同解释说,它强调债的主观要素,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一定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协议,这些合同是独立存在的,与债的客观要素没有关联。 2、广义合同解释,亦称合同的文义解释,是指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的条款及其意义进行的解释。合同的目的,即交易上所欲达到的目的、要求,它决定着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性质。它又影响着当事人之间如何协调自己的行为。当事人的目的,包括其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是指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订立的合同应该是可以履行的。这一基本标准首先由德国学者肯普夫提出,他在肯定诚实信用原则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无所不包,

但有一项核心,它是不能用来保证的,即必须在交易上有确定的、已经履行的事实,交易上的法律后果才能确定。由此,合同应该符合《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如果合同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合同的内容一般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有时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自由协商。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2.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 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1.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3.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 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 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 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 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4.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 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 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 行合同。 2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 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 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6.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 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7.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 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 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 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 为的权利。 28.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 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 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9.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 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 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0.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 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 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 人。 31.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 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务。 32.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 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 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 的而为给付。 33.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 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 式即为提存。 34.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合为一体。 35.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 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 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 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6.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 债权的意思表示。 37.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的财产责任。 38.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 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 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 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 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 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40.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 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 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1.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 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42.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3.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 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 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4.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 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 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5.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 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 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 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 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46.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 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 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 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 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 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8.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9.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 50.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 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1.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 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2.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 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 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53.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 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 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54.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 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 款的为用水人。 55.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

合同的名词解释

合同的名词解释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法律上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商业交易、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 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名称、合同的 签订日期、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的有效期限等。这些要素是合同的 基础,没有这些要素,合同就无法成立。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 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具体、详细,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合同的 条款包括交易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合同的签署

合同的签署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环节,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上签字或 盖章,表示双方同意合同的内容。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无效合同或违法合同。 4.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最终目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 其履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5.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期限到期后,通过 协商或者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双方当 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合同是商业交易、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交易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详细,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当 事人应该注意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无效合同或违法合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最终目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有许多专用术语和名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一般情况下,合同必须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或提供的主要权益。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服务、资金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的时间段。合同可以设定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当合同期限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4.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5.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中对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当一方违约时,它需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 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 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当

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前或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包括双方协商、一方违约等。 8.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合同中对一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在某个行业参与竞争的限制。竞业限制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9.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进行各种科学、文化、艺术等活动中所获得的专属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具体约定。 10. 追索权:追索权是指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追索的权利。追索权使得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对一些合同名词的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是商业活动和交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合同中的名词和条款进行理解和应用,对于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名词解释

1 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 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 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承诺。 竞买:指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 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 附随义务: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食用原则或者 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 方当事人产生恐惧闪与之订立合同的行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 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 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 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不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规范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行为。 6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 (借 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 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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