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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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本章节无明显问题,无需删除。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
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
第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所属各部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照本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
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的管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明确的追溯力,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拖延或者违法拒不执行。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对于轻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可以不进行听证程序,但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证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处理。
普通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或者听证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的,应当进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辩护权。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查明事实,审查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记录或者听证笔录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听证记录或者听证笔录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应当依法确认听证员,并对听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听证员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执行,不得拖延或者违法拒不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歧视当事人。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歧视当事人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1987
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规定了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的范围,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已经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如果法律对某种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