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创业指导(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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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指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排 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 补偿。
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是指劳动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完成用
人单位给付的工作活动。 2、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
第五章 就业制度
第三节 就业政策
一、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1、实施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 2、实施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 3、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 4、实施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 5、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6、实施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7、实施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8、实施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9、实施就业援助政策 10、实施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政策
第四、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 为的权利。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具有侵犯个人社 会保险合法权益、违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可以向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 构举报投诉。如果职工怕因此被“炒鱿鱼”,也 可以离开单位后的60天内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 门将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可追溯以前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经办部 门的工作或是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犯国家和 本市法律法规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 报。)
法定休息日,允许以补休方式替代加班费,如果 单位没有条件安排补休,需以不低于工资200% 支付。
5、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获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方面的保障。
6、获得职业培训机会的权利
是指以提高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知识为目的而对 劳动者进行业务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的训练。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⑴主要内容 ①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规定劳
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②明确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规定用人
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 以及招用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③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 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 ④明确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 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⑤明确职业中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 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就业登记的执行 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事业登记的 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 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⑴意义
①促进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②适应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
③是面向21世纪,适应知识经济对人事管 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内容。
⑵内容 ①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
代理。
②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 ③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 ④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服务性代理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 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 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 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 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 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 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 转岗等培训。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 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7、结社权 特指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是劳动者群体的组织。 8、民主管理参与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 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 等协商。
9、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一、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医疗 保险实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劳动者如若生病住 院,在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超过规定费用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其余部分由企业和就医者合理分担;劳动者如若 失业,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 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病,并在户籍所 在地的地段医疗或医疗管理部门的指定医院就医 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到达国家、本 市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凡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 人员,缴费(包括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满10 年,凡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均 能按月终身领取养老金。
四、就业服务与管理
1、就业服务体系 ⑴发展人力资源市场 ①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②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
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抚恤体系,完善市场信 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③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 规定给予补贴 ④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Fra Baidu bibliotek法律特征
1、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客体:劳动行为 3、内容: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
关系的法律形式
⑵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 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自选,职业提供信息、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 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 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 服务 ⑶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①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 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 ②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 行为。
⑵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 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 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⑶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 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 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二、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出了规定:
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4、保障各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8、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3、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 现就业
4、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国家鼓励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 市场需求相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 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 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 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⑵主要特点 ①细化公平就业的规定 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③强化就业援助制度 ④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 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 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 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
⑶特点
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专业化
①法制化: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 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 展人事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
②系统化:人事代理的业务开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 环节
③社会化: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 性和市场化的特点
④专业化:人事代理机构应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 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六章 就业维权
第一节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 指的是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
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
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 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则和纪律,服从指挥和调度。 3、提高职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这项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要求劳动者不断提高和
更新劳动技能,否则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也 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就业维权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 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 协议。
⑴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 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
⑵劳动者在就业后享有辞职权(不排除劳动者如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为 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①签订合同时,附加不 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②在劳动者依法 辞职后扣押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 费”。
⑷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 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对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权。 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 可以对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 《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 规定》,了解、监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工作职责,如为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及时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予以监督检查。 第三、查询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访、职业介绍机构等部门,了 解、知道国家和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如果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录的内容,或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有疑问,可 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查询。
三、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就业援助制度:
1、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因身体状况、技 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 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 的就业困难人员
2、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
⑴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我国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标准工时制度。
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施标准 工时制度的,应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③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以不低 于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 补休、调休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