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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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导向及产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二)特色农牧资源的深度开发及其产品;
(三)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及其产品;
(四)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五)藏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六)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及其产品;
(九)民族手工业新技术及旅游业产品。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考核工作。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及其
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业务,其技术处于区内先进水平;
(二)企业必须在区内并依法经过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机制;有可靠的安全、环保、质量、财务等监管措施;运营期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责率不超过70%;
(三)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技术开发氛围浓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和一个能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技术创新组织形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不少于5人);
(四)企业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应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用于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向科技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产品鉴定(验收)证书或证明材料的
有效复印件。
(四)如有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七)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形式介绍。
(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工作情况说明。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科技厅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报科技厅审批后,颁发《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应报送年度统计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1月30日前。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30日以前。经复审未通过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收回《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拒绝复审的,视为自行放弃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收回《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资格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收回《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认定为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方可申报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