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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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经济理论综述

孟艾红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本文从不同角度概括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并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化研究作了综合阐述,从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方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实践研究的基本结论:一套广泛适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成需要BPP原则,即“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变“输血式”补偿为“造血式”补偿、解决补偿标准问题是生态补偿机制今后努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用博弈分析法和离差平方法的生态补偿量分担模型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但是只依靠这些方法还是不能很好的解决生态补偿的标准问题,不能使生态补偿标准更加精确,更加可行。

[关键词]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离差平方法;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经济,人们不惜破坏环境,结果造成全球气候升高、臭氧层破坏等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态补偿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管理研究及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西方发达国家对此已开展了各种生态补偿理论及实践研究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国际上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关于生态补偿的标准更是难以确定。本文就当前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做一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在当前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此研究它的人也比较多,他们从不同方面研究生态补偿,比如矿山生态补偿,草地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下面是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关于生态补偿内涵的认识。

美国生态学家Cuperus的定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Cuperus是从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来理解态补偿的,他主要是说对已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助,是对一种既定事实进行补救,而不是防患于未然。

张国庆、钟吉安指出,生态效益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资金。张国庆与钟吉安的观点也主要是侧重于对已造成的生态功能的损失进行补救,也是事后补救措施。

毛显强从外部性原理出发,对行为主体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毛显强的的定义更加全面,他既看到了已经造成的损失,也考虑到了未造成的损失。可以说他考虑了环境的正负外部性两方面。

王金霞从财税视角下指出生态补偿的涵义应更加广泛,她认为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王昱,丁四保和王荣成从地理学角度指出生态补偿的目的是要弥和区域间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重点回答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等核心问题。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认识了生态补偿的涵义,他们的理解虽然不统一,但是他们的认识结合在一起是比较全面的,可见学术界对生态补偿的认识达到了成熟的水平,把生态补偿的各方面的问题都考虑全了。

二、生态补偿的原则

生态补偿的出现是源于人们对经济投资回报的思考,是为了激励环境外部经济性行为的出现,由生态受益者(包括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向因保护环境而经济上没有得到回报的生态受损者支出的费用。其理论基础是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这三大理论基础决定了生态补偿的原则,即在学术界认可的“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保护者受益原则

对于生态系统,其效益是通过整体来发挥的。对于资源区的经济体,为了保证其他使用者的使用,他们需要保护资源。比如流域的上下游地区,上游地区通常为了保证下游地区的对水资源的需要而不得不放弃一些发展机会,比如一些产业不能涉:造纸业,镀金业等。如果不顾虑下游地区的需要,那么他们就可以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么对于流域上游的经济体,他们需要得到补偿,否则他们将失去长久保护资源的动力,其后果是下游地区的发展也不会长久。政府的强制力只能在短期内起到作用,长期内是不可行的。这样一来,整个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事物的发展动力是内因决定的,外因只是促进力。因此,生态补偿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必须保证保护者的效益。

2、受益者补偿原则

古人云“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对于流域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矿区资源等,

保护者保护资源就相当于前人种树,由于生态系统的外部性不仅是同一代之间的,而且是代际间的,其好处会延续到子孙后代。受益者因此而获益就相当于后人乘凉。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外部性具有代际延续性,那么受益者的范围就扩大了,当然,当代的人有部分是受益的,他们自己需要为自己的买单,而保护资源者与当代受益者要同时为自己的子孙后代买单。但是无论如何前人要有能力才能种树,后人不能无偿而乘凉,受益者需要对保护者的牺牲给予一定的补偿,他们不能只索取而不付出,免费搭车。

受益者补偿原则只是针对生态系统的正外部性来说的,没有论及生态系统的负外部性。对于生态系统的负外部性,补偿就应该是破坏者补偿。破坏者要对需要享用生态系统的经济体等给与补偿,补偿这些经济体因不能正常想用自己本该享用的资源而形成的损失。

3、重造血轻输血原则

只输血而不能造血是不能长久维持生命的。多年以来,国家对于生态补偿问题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政府补助,比如每年每亩生态公益林补助多收少钱,每亩农田补助多少钱。但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高价的财政收入也没达到充足的水平,导致目前国内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力度还远远不够,所以这样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群众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生态环境的破坏还会一如既往。

要想使群众长久保护环境,则必须加快发展资源区的经济,加大财政力度,在资源区建立一些适宜本地区的产业,比如旅游等绿色产业。由于产业建起来了,当地经济搞活了,就业问题解决了,人们活水平提高了。依据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里的消费者理论,高档物品是具有较高的弹性的,即当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时,人们会增加高档武平的消费量。由于生活质量及生活环境是奢侈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则人们会消费相对来说较多的奢侈品,即人们会更愿意生活在环境较好的地方,即便是为了自身的偏好,人们也会主动地去保护环境。这样就解决了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问题。这时政府不用施加补助就可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使输血变为造血。

三、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由生态补偿的定义及原则可以看出,生态补偿是必需的,且生态补偿的标准是生态补偿中最为关键的问题。生态补偿的标准应高于生态受损主体的损失才能发挥其激励功能,否则补了也相当于没补。因为生态补偿的标准直接决定了生态补偿的多少,关系到生态补偿的效果(杨光梅,2007),补少了,人们依然是没有激励去保护环境,那么生态补偿的效果就达不到。

目前研究生态补偿标准都是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角度开始研究的。如国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从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许多学者用不同的方法对各种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进行了研究。如张嘉宾(1982)等人利用影子工程法和费用替代法估算云南怒江、福贡等县的森林固持土壤功能的价值为每1/15hm2每年为154元,森林涵养水源功能的价值每1/15hm2每年为142元;邓宏海(1985)等用马克思级差地租论建立了一个森林生态经济效益系统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对己有的评价方法即直接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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