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 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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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先决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
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
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 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 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 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 四、推定问题
推定(presumption)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法律规定而进行推断,得 出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可分为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和 法律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前者是指根据已知事实而进行的 推断,例如关于婚生子的推定。后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推断, 例如关于死亡宣告的推定。
▪ 二、时效问题
世界各国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差别很大,时效期限从6个月到30年不等,不 同国家对时效又有不同的概念和分类。在以前,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 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 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这个问题识别 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大多数关于证据的规则是内部的指导法院查明事实真象的规则,它们无疑 是程序性的。但举证责任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存在着较 大分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涉外民事案 件中,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则把 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法院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 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1988年的《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的时效,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表明我国把时效问题看作 实质问题,适用准据法的规定。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 三、证据问题
某一问题是实质问题(substance)还是程序问题(procedure),这是国际 私法识别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某 一问题,若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若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有可 能适用外国法。
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是:
(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 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 事案件时,必须适用自己国家的程序法,这正是国家主权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4)法院的活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的。
一、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 2.实质问题可以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实质问题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而经过冲
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可能是本国法,也可 能是外国法。亦即,一个问题若被识别为 实质问题,就可能适用外国法。这个原则, 也是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关于推定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认识。 欧洲大陆国家一般把推定识别为实质问题。如《法国民法典》第1319 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的结果。 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对推定则根据不同种类有不同的认识。一般来说, 事实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至于法律推定,学者有不同 的观点。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 五、赔偿问题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赔偿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直接有关的问题,因此是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
英国法院过去把赔偿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 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后来,英国学者戚希尔在1952年 出版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把赔偿分为两个问题:一个 是哪一类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即赔偿的项目问题;另一个 是赔偿的计算问题。他认为,前者是实体法问题,后者是 程序法问题。戚希尔的这种区分为后来的英国法院和加拿 大法院所支持。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倾向于把赔偿 问题识别为实体法问题。
二、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实际的需要。当涉外民商事诉讼开始时,案件所要适 用的准据法尚未确定,所Hale Waihona Puke Baidu程序问题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不可能适用准据法。当 准据法确定后,诉讼已到了相当阶段,只有按原程序继续进行。任何国家的法院 都不允许在诉讼中途改变程序规则,以免造成混乱,使案件不能得到顺利解决;
(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如果程序问题不适用法院地法,对法院 来说是不方便的,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来说,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一国法院适用自己的程序法,正符合正义的要求;
▪ 请问: ▪ 1. 王某在马来西亚的遗产如何处理? ▪ 2.王某在中国的遗产如何处理?
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关系示意图
冲突规定
抽
案件
象
具体
的
情况
连
确定
结
的连
点
接点
应适用的法所属体系 准据法
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第三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 一、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问题,这种做法很容易助长 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倾向,使原告挑选时效较长 的法院去起诉。如果依法律关系本身的准据法时效期间早已届满,而适用 时效期间较长的法院地法,就剥夺了被告以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显然显 失公平。基于这种原因,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生了变化。
第四节、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先决问题的概念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 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 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留下动产在英国,其“妻”主张 继承此项动产。本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则(“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或希 腊的有关冲突规则(“继承依死者的本国法”),都应适用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 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的妻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子。由于他们 是在英国按民事方式而不是按希腊法所要求的宗教仪式结的婚,因而对于她们之间 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如依作为法院地法的英国法的冲突规则(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 法)指定的准据法(即英国法),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可以取得这部分遗产;但依 “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即希腊)的冲突规则(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国法)指定的准 据法(即希腊法),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她就不能取得这部分遗产。这个关于“妻 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问题,便叫做本案继承问题的“先决问 题”。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Chapter Seven Determination of Applicable Law)
❖本章基本内容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三、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四、先决问题
本章重点: 1.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2.先决问题
案例讨论
▪ 王某解放前在马来西亚谋生,经多年经营,颇有积蓄。 他在当地成婚生有一子二女。1950年,王某携妻子和 两个女儿回国定居,长子仍留在马来西亚,并加入马来 西亚国籍。1987年,王某去世,其时,其妻也已经去 世。两个女儿早已出嫁。王某去世时,在国内留有遗产 房屋六间,存款1万元;另外,在马来西亚有一笔存款, 折合人民币3万元。王某之子获悉其父去世,从国外回 国,要求继承国内遗产。王某的两个女儿则要求继承在 国外的遗产。3人因继承王某的遗产发生纠纷,遂在国 内向王某生前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