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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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以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多高层的公共建筑,以及钢结构住宅、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

“营改增”后,如果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混合”的内涵较营改增前有了质的变化。

【“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举例说明】

案例一、A公司(仅有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价款600万,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A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按照销售商品17%税率征税。?

案例二、B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600万元和提供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税依据600万元)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计税依据400万元)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应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C公司(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600万元和提供安装服务价款400万元,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则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税依据6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税率(计税依据4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当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占比超过50%时,按照17%税率(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当钢结构及设备、材料收入在公司年收入占比未超过50%时,按照11%税率(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

一、对于既有钢结构生产、销售资质又有安装资质的建筑集团企业,可以将钢结构安装作为一个业务板块,不要单独注册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实现钢结构年销售收入在集团收入中的占比低于50%,则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企业销售钢结构和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全部按11%税率征收。

二、对于专门从事钢结构生产和安装的企业,为了规避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年销售收入在企业收入中的占比超过50%,考虑将钢构件生产业务独立出来,形成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钢结构的企业,一家专门从事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两家企业是独立法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让业主或发包方与安装企业签订钢结构安装的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同时与钢结构生产、销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甲供工程或

清包工方式,钢结构安装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

三、如果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年销售收入在企业收入中的占比不会超过50%,则可不拆分成两家独立企业,通过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销售钢构件等设备材料合同,另签订一份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合同,同样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

温馨提示:钢结构企业应根据“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新规,通过对主体资质进行合理拆分、合同中材料和安装服务价款单列以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拆等方式,降低自身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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