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物权及其在物权法类型体系中应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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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物权及其在物权法类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发表时间:2007-3-5 14:59:00 阅读次数:78

自然资源物权及其在物权法类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廖斌崔金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

摘要:本文在对物权法的功能、基本理念阐述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的用益物权类型体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从物权法发展的生态化趋势出发,论述了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理论优势和自然资源物权在物权法类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自然资源物权的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并对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物权法体系地位

自然资源物权,传统理论认为是指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物权,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林权以及捕捞权、养殖权、牧业权等。即权利人为满足其权益需要,对自然资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除妨碍的权利。现代理论则认为,资源物权是在尊重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赋予自然资源物权人依法或者依合同取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法定自然资源、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现代意义的资源物权主张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予以充分考虑,要求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在《物权法(草案)》出台的前后,资源物权理论及其在物权法理论

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成为理论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物权法(草案)》在第二、第

三编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使用制度等作了原则规定,但是这样的原则规定距离资源物权理论的体系化和精细化相差甚远,亦没有起到统一观念、澄清认识的作用。甚至还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编”在用益物权种类构成、客体范围等方面规定僵硬,缺乏开放性,没有给自然资源物权理论成长留下合理空间,成为资源物权乃至物权体系理论发展的制约因素,亦不能发挥资源物权理论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本文试从物权法基本功能、理念,结合自然资源管理立法的发展动态,对资源物权的性质、特征,及其对完善物权体系的理论优势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对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及其在物权法理论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促进相关研究的发展。

一、物权法的功能和理念

(一)物权法的功能

1、定分止争、稳定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核心是财产秩序,一个社会需要以财产秩序来解决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即要解决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或财富使得整个社会继续生存和发展的问题。物权法通过明确什么人在什么范围怎样地支配什么物,即通过明确物之权属,赋予主体物权来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物权法的产生与物权制度的建立,可以停止人们掠夺性的经营消费活动,并减少财产权纠纷,从而有助于人们安定地从事生产活动,增加社会总生产量。具体表现在: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多种所有权;通过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鼓励、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设定相应的不同类型物权

发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以解决物权冲突问题。

2、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主要途径有:明确物权形态,为交易提

供前提;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确立

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等来实现。⑶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日趋繁荣。只有当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时,交易才能成功,否则,财产权利人宁肯闲置其资源,或自己低效率使用,也不愿与他人交易,法律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降低交易成本,如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

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达到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降低物权交易成本,促进物权交易的繁荣,使得资源能够流转、配置到最能有效地利用它的人手中,使资源对人对社会的效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物权法的理念

物权法在本质上就是规范物应当如何利用的问题。由于资源有限的客观事实的制约,物权法以物的最大限度地最优利用即物尽其用为其追求的理想与目标。物权法的界定权属、定分止争、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功能是达到物尽其用的前提,在此功能基础上的支持、保障与促进物权交易顺利进行则是达到物尽其用目的的条件与过程。物权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实质上便是物尽其用目的的实现。物权法的三大功能都是为实现物尽其用而服务的。物尽其用也成为处理各物权冲突的价值评价标准,如梁彗星等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第9 条第1 款规定:“对物权的争议,应该以维护物之经济价值和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

二、物权法的生态化发展与用益物权的完善现代物权理论,从以占有或归属为核心的物权观,逐渐发展到以物的利用为核心的物权观。同时对物权的行使课以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的约束,即为公共生态利益而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其基本途径

有:一是对传统物权类型加以外部的

公法限制,课以保护自然、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义务,例如相邻关系的发展,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建筑规划、土地征用、的规定等;其次是从内部重构物权类型,改变其纯私权的性质,通过民事特别法或行政法,形成既有物权一般特征又有附属于公权力特征的所谓准物权制度。与一般物权相比,准物权人承担诸多义务,且更多的是公法上与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义务。此类物权一般涉及某种特殊的自然资源,是控制和利用这些自然资源的权利。法律一方面通过赋予资源用益物权独立的处分效力,使自然资源的权利配置能够向更有效率的行业、领域转移,节省资源在使用和交易过程中的浪费。另一方面规定了物权人履行资源保护法和环境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给予任何一项预期行使的自然资源物权行为设定一个生态底线一一不超过该项自然资源的自然承载能力。反映在物权法律规范构成上,物权法规范要与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并形成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总体法律框架。在这种趋势下,迫切需要对传统物权类型加以扩展和变革,形成物权法领域特有的自然资源物权或曰准物权制度,丰富物权法原理,为物权立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同时,以利用为核心的物权观,对物权在资源配置领域提出了新命题。具体到环境资源领域,以科斯为代表的环境产权学派提出的运用市场化的方法配置稀缺环境要素的理论构想,成为当前世界各国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的“绿化”作用的核心理论。其核心思想表现为允许环境资源许可证的有限流通,以实现环境要素

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然而直至今日,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主要还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大陆法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体间的行政许可证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所以,在我国全面实现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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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下自然资源物权领域的法律障碍,通过将环境要素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与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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