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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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足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分别是《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号)。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每个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应享有以下权力:
(1)知情权: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安全保障权: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6)社会保障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力;
(7)赔偿请求权: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