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 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 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 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 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 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1959年,国务院决定,由公安部负责组 织全国消防器材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3、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数量由文革后期的 100多家迅速增加到目前的生产企业4000余家、 维修2000余家、销售4000余家、安装企业5000余 家。
(二)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消防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 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 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使用者责任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 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志和有关证书,选用 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 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 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 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2、消防车产品还应当列入工信部(国家发 改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拟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泡沫灭 火系统、灭火剂、防火玻璃(构件)、消防 装备产品(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 )、火灾报 警产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点型 红外火焰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电 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剩余电流式电气火 灾监控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消火栓按钮)、喷水灭火产品 、消防软管卷 盘。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 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 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 燃材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 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 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技术鉴定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 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 售、使用。
(三)型式检验
【生产者责任义务】依法应当获得消 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未取得市 场准入资格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销售。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 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 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2、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局颁布实施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 公发(消)26号)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1991年2月16日《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 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 通字[1991]15号)
【监督管理】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准入】消防产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等规定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等市 场准入制度。
【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后,方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 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并对消防产品质 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
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 质量责任: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 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 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 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查验消防 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 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 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 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
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 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 1、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产品:有4类12 种,包括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和喷 水灭火设备。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一)消防产品的定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 救援和火灾现场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目前分为: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剂、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 防枪炮、防火门、火灾报警设备、自动喷水 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 灭火设备、给水设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 员装备、防火材料、建筑防火构配件、消防 通讯设备、其他类消防产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 准,对待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 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 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 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 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 装质量进行监督。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 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三)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
1、质量现状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 量整体水平不高。
(1) 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 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 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到2009年平均抽样 合格率为79.38%。
2、原因分析
8、2002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9、2002年12月 《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的通知》(公通字[2002]376号) 10、2003年5月15日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 11、2005年12月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5]547号) 12、2007年1月关于印发《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29 号) 13、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1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 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 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 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 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 有效。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了市场准入、质量责任、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认证机构指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有关规定,经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 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 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检验 机构。
【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由消防产品 技术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机构)经 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进口、销售、使用。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消防产品技术鉴 定实施规则开展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动。消 防产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应当依法制定。
公安部消防局确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 动的机构以及与鉴定有关的检验机构,并对 其技术鉴定活动实施监督。
【信息公布】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技术 鉴定机构应当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 鉴定证书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 局应当予以公布。
5、1995年2月 《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 部门的通知》(公通字[1995]19号)
6、1997年11月13日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 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 [1997]67号)
7、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质、资格。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 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 内装修装饰材料;
培训班讲课题纲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及 产品现场检查判定
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 现状
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 度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四、现场判定规则
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 防产品质量现状
(一)我国消防产品行业规模 1、我国wenku.baidu.com防产品生产企业最早出现在1917年。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 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 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1959年,国务院决定,由公安部负责组 织全国消防器材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3、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数量由文革后期的 100多家迅速增加到目前的生产企业4000余家、 维修2000余家、销售4000余家、安装企业5000余 家。
(二)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消防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 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 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使用者责任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 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志和有关证书,选用 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 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 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 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2、消防车产品还应当列入工信部(国家发 改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拟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泡沫灭 火系统、灭火剂、防火玻璃(构件)、消防 装备产品(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 )、火灾报 警产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点型 红外火焰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电 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剩余电流式电气火 灾监控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消火栓按钮)、喷水灭火产品 、消防软管卷 盘。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 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 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 燃材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 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 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 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技术鉴定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 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 售、使用。
(三)型式检验
【生产者责任义务】依法应当获得消 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未取得市 场准入资格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销售。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 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 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2、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局颁布实施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 公发(消)26号)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1991年2月16日《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 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 通字[1991]15号)
【监督管理】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准入】消防产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等规定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等市 场准入制度。
【强制性认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 后,方可生产、进口、销售、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 定并公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并对消防产品质 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
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 质量责任: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 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 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 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二)查验消防 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 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 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 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
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 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 1、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产品:有4类12 种,包括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和喷 水灭火设备。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一)消防产品的定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 救援和火灾现场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目前分为: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剂、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 防枪炮、防火门、火灾报警设备、自动喷水 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 灭火设备、给水设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 员装备、防火材料、建筑防火构配件、消防 通讯设备、其他类消防产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 准,对待安装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 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 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 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 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 装质量进行监督。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 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三)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
1、质量现状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 量整体水平不高。
(1) 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 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 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到2009年平均抽样 合格率为79.38%。
2、原因分析
8、2002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9、2002年12月 《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的通知》(公通字[2002]376号) 10、2003年5月15日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 11、2005年12月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5]547号) 12、2007年1月关于印发《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29 号) 13、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1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 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 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 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 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 有效。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了市场准入、质量责任、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认证机构指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有关规定,经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 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 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检验 机构。
【技术鉴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由消防产品 技术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机构)经 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进口、销售、使用。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消防产品技术鉴 定实施规则开展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动。消 防产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应当依法制定。
公安部消防局确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活 动的机构以及与鉴定有关的检验机构,并对 其技术鉴定活动实施监督。
【信息公布】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技术 鉴定机构应当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 鉴定证书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 局应当予以公布。
5、1995年2月 《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 部门的通知》(公通字[1995]19号)
6、1997年11月13日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 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 [1997]67号)
7、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质、资格。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 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 内装修装饰材料;
培训班讲课题纲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及 产品现场检查判定
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 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 现状
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 度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四、现场判定规则
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 防产品质量现状
(一)我国消防产品行业规模 1、我国wenku.baidu.com防产品生产企业最早出现在19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