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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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演进

摘要:市民社会是研究人类社会问题、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一个核心概念。市民社会孕育并演进于西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对西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形态进行梳理与分析,可以准确理解市民社会理论,从历史的角度上把握市民社会的精神与本质。

关键词:古典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当代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它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市民社会孕育并演进于西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对西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时期、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时期、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时期。

一、古典市民社会理论

所谓的西方古典市民社会是指古希腊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城邦国家的统治部族生存于其间的社会组织样式。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有着多重含义,它既指政治共同体,又指文明社会,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希腊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城邦的成长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1]102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理论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基础,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滥觞。

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将“Politike Koinonia”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是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125。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市民社会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些差别,他在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同时也有所创新,指出市民社会在政治文明和文明社会的涵义之上,法律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至17-18世纪,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这时的市民社会已不仅仅包括城邦式国家,更多的是指疆土广阔、国民众多的国家共同体。与这种市民社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状态为自然状态,即在国家产生前的一种无政府状态。他们认为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是没有保障的、人不断处于危险和恐惧中,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这些缺陷,人们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国家,订立社会契约,让国家对人们的生活施与保护。契约论者对市民社会的概括仍未超出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对市民社会的界定。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论者那里,市民社会是与自然野蛮状态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并且市民社会内化于国家之中。

二、现代市民社会理论

现代市民社会坚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体系

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开始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特殊性伦理范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立,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3]3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包括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得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括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关怀。”[4]203黑格尔在对构成市民社会主要内容的“需要体系”的论述中,比较清晰地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即它是一个以满足需要为目的、以劳动为手段的社会生活领域,具有经济性和私人性。而个体的独立人格、私有财产等要有法律和司法制度加以保障,以消除市民社会中因为社会地位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安定。

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的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物冲突的舞台。”[4]309因而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

必须由国家来调节。在黑格尔看来,作为精神发展阶段的市民社会,既是对家庭的否定,同时最终必须整合于国家之中,因为国家在伦理上既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市民社会,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

马克思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就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是一对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是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5]338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完善并推进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6]41至此,马克思的市民概念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了明显的区别,虽然两者的市民社会概念同是属于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经济领域,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内容包括需要体系、警察、同业公会、法律和司法制度,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本上把包括在黑格尔市民社会中的司法和政府内务行政表现剔除在外,把它们归为政治上层建筑,而市民社会概念即为经济基础。

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倒置了。马克思认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

[7]250,“政治国家没有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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