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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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方法。本章共五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和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

《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只是规定了十二章。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和逻辑结构分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主要规定

的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该法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全部类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是不完善、不全面的分则。

准确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总则性规定是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而分则性规定则需要“对号入座”,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规则只能对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同时要适用总则性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简介

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何为支架性法律。

我国侵权责任法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2009年12月26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花絮:常委会通过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学者不满。

(二)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立法说明】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

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

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

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5、侵权案件激增。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是指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和司法的依据。例如,我国《宪法》第37 -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提供供保护的宪法依据。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侵权责任法的保障对象逐渐扩大。许多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也应当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提供救济。笔者认为,宪法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主要是从立法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从立法角度来看,宪法应当成为民事立法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宪法一般不宜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则上,法官应当以具体的民法规则或类推适用有关的规则来裁判案件,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的规定来裁判案件。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仍然是一种公法法上的权利,与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应当分开。宪法规定的权利要获得民法的保护,需要先转化为民事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应当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插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25号已失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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