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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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篇一: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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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作者:徐明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徐明(1979-),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与民法。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88
【摘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我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决定。如何实现法治,需要我们汲取人类文明中的精华,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索实践相结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侧重于对立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衡,是值得中国借鉴学习的。本文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起源入手,探讨了其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提出了在中国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司法审查;法治;可行
性
1787年的美国宪法已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程,至今仍独领风骚为世界各国所景仰。宪法中饱含的法律精神和确立的原则制度,吸引了无数的学者和政治家醉心于此,希望能将异国之花移植到本国的土壤上,给国家注入一股新的活力。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如何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研究美国宪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大有裨益的。在此,我仅就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浅谈一下。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与起源
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种权力和制度。当然,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引发的。当时,作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针对该案在起草的判决书中阐述了他的三条意见,其中在第三点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中,他指出最高法院不能执行违宪的《司法条例》,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未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对此斯坦利·库特勒有精辟的见解:最高法院“精明地拒绝接受(1789年司法条例)管辖权是服务于更大的目标”——确立“宪法是国家根本的、最高的法律”、“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有最后的解释权”。马歇尔此一抓“大”放“小”之举,既替他解决了当时政治上的两难处境,又使得“既无兵权、又无财权”“危险最少”的司法机关获得了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器。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应当指出的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有其深厚的根基。
篇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实质上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模式,“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一.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积极作用
(1)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2)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3)美国最高法院适合于立宪民主理念,通过运用公共理性,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
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消极作用
(1)容易导致司法审查权的滥用,损害公众利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封自取司法审查权。虽宣称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为了三权制衡.但却容易酿成司法审查权的滥用——只要与统治阶级利益不相符的,就宣布为违宪、无效。而妄顾其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
(2)容易阻碍立法的进步
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灵活解释了美国宪法,大力促进了美国立法的进步;但联邦最高法院毕竟是一个国家机关。其产生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顺利运行,因此时而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其判决也难免会以“维护宪法”为名而倾斜于非正义一方。从而阻碍立法的进步。
另外,与其说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还不如说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掌握了司法审查权,因为首席法官才是运用司法审查权的最终拍案人。不一样的首席法官.由于所属利益集团的区别,往往会出现类型一致、内容大致相同的案件,而判决却截然不同的情况。
(3)对司法审查作用的质疑。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协调彼
此冲突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但在某些时候司法审查却走向了反面。在裁决过程中,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往往掺杂并固守着那些宪法和法律无法提供的道德、哲学和社会观念,而
罱发展了的或尚处于变化中的社会现实于不顾。这就可能导致司法专横和阻碍社会进步的结果。
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我国的启示
(1)“宪法至上”理念值得我们切实加以贯彻
虽然我国确立司法审查权的时机尚未到,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所反映出来的“宪法至上”理念以及对这一理念的努力践行却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推动宪政建设,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权力来支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贯彻“宪法至上”理念的模范。转望我国,也尊崇“宪法至上”,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母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体现其最高法律效力。由此,我们应积极学习其所体现出来的“宪法”至上理念:首先,要完善宪法,使之成为一部真正体现民主,真正体现人民利益的好宪法;另外,要增强宪法的权威性.确实维护“宪法至上”。具体到我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要负责地行使违宪审查权,具体到国民,就是要坚持“宪法至上”理念,努力将此理念贯彻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发挥个人的监督力量。
(2)以确立司法审查权为努力方向,争取发挥司法机关的“平衡”作用鉴于我国违宪审查权由立法机关掌握的现状确实存在“自我监督”的嫌疑.毕竟不及由一个公认比较公正的机关来行使较为合理,由此可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