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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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作者:侯宝霞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4期
摘要: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行业的欣欣向荣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在迈向科学化民主化以及法治实践的巨大进步。我国法律虽然对于律师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的权利却仍没有得到足够真正的保障,这使得律师在实践中处在相对窘迫局面。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有效的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进行具体完善。
关键词:刑法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作用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追诉人而言其最大的职能便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权的获得对于被追诉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起着很大作用,居于诉讼权利核心的辩护权若可以得到充分的实施和保障,则可以进一步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由于实现形式司法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加入,由于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相关职业经验,对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法院查明案情真相、正确的使用证据即适用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判决。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见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根据2012年经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重大贿赂犯罪三大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但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三类案件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多以涉及此三类等理由来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其次,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辩护律师提出会面申请申请后48小时内,相应机关要予以安排,但是侦查机关多以各种缘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面;最后,在会见时派相关人员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带来心理压力,进而无法获取真实的案件信息。
(二)阅卷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阅卷权在现实中面临两大不足:一是律师可以查阅相关的资料,但是可以查阅资料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仅仅是一些官方文件,例如逮捕证、搜查证、立案决定书等,但是有关于证据的便不可以查阅,这样就不利于辩护律师了解案件并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二是辩护律师在真正行使阅卷权时,会面临很多的问题,例如没有足够的阅卷空间、案宗数量太多且阅卷时间没有明确规定、阅卷的费用标准不统一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阅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阅卷的效率。
(三)调查取证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调查取证权对于辩护律师辩护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调查取证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且对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很多的限制;同时对于辩护律师应如何进行申请调查取证,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不利于辩护律师了解案情事实和掌握证据,无法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与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
(四)律师的自身人权及执业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就立法层面,我国法律对于律师职业相关安全方面没有明确具体有效的保护规定。只是在《律师法》中提到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能受侵犯”[1],但是这个规定在现实中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其次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义务与责任较重,且对抗性较强。虽然我国已基本确立了控辩式也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方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职权主义色彩,这种诉讼结构内在的不平衡性直接使得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不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障。
三、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一)转变司法观念
对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体系而言,最根本的是要公检法机关转变既有的观念(例如将律师认定为司法机关的敌人等),即转变司法观念。对律师辩护权的双重性质有正确的认识,理性的对辩护律师地位进行定位以及接纳其进入诉讼程序并发挥作用,重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我国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下,仅仅对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予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制定足以使得公检法机关重视和受其影响的制度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律师权利,并使得律师敢于发声、敢于行使权利。
(二)扩大辩护权范围
1.对扩大会见阶段的权利
首先,赋予辩护律师在会见被追诉人可以利用电子设备等进行取证的权利,若可以利用电子设备进行取证,既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和全面性,又可以洗清律师窜供嫌疑,进而保障律师的自身权益;其次,对可以会见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进行具体化,或者对于不能会见的案件进行具体化,以防止给司法机关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来阻碍辩护律师进行会见。
2.修改调查取证权
对调查取证权的双要求,对于没有国家公权力身份的律师而言,相当于变相的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妨碍与限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可以参考取消律师要通过司法机关许可的条件,并明确规定律师不享有强制取证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实现。
3.对意见权进行细化
刑诉法在修订后,许多规定在程序方面均赋予了律师意见权,但是此处的意见权仅仅是停留在纸面,对于实质以及实践没有具体的意义。只是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但是对于意见是否采纳、如何采纳以及不采纳时应当怎样都没有什么规定,所以这样就会使得律师的意见权仅仅停留在书面的法律中,无法得以实践。所以,应当对律师的意见权进行细化,这样不仅有利于辩护律师行使相关的权利,更有利于案件的司法公正并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三)赋予刑事律师辩护豁免权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赋予豁免权,即减轻了律师職业的负担、为其解绑,使得辩护律师敢于积极的行使相关的权利,去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去维护案件的公平与正义。1990年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专门规定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措施”,明确了律师在不同情形下的执业豁免权,成为律师执业自主权的重要保障。[2]
结语
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案件审理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因此我国一个应当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行保障,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并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注释
[1] 来自《律师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