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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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X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X-X年)》,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X年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下达给我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为124批次,其中:成鱼112批次,苗种12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苗种生产场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重点监测品种:罗非鱼、草鱼、鲤鱼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重点监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喹乙醇。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检测项目、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县级快速检测
全市10个县区共检测样品200批次,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水产养殖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在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具体抽样任务分配详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我局水产科负责组织协调,负责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对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下达总任务进行调配;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X 区、X区、X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将全市样品送达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培训和指导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审核各县(区)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包括重量、抽样单填写、封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及时退回重新抽样,负责督促和指导阳性样品的溯源查处;各县和X区渔政站承担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抽样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达市渔政站;X、X、X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联系抽样户,协助市渔政站对抽样户养殖水产品进行抽样。
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我局,我局汇总后报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和检验依据
各抽样单位要如实完整填写《X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X区和各县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X县(区)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批)》,连同样品、抽样单一并交市渔政站。市渔政站汇总后,填写成《X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批)》,在送样时统一将全市汇总表、抽样工作单交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一)成鱼抽样。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X,见附件5)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均匀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要放在-18℃以下(含-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以下(含-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注意事项:在《X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中的“监测任务依据”栏应填写“桂海渔发[X]9号”。
(二)水产苗种抽样。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X,见附件6)规定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时避免损伤其他苗种,在鱼网内沥干水分后,装入样品袋内称重。每个样品重不少于200g。
(三)县级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水产品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全年分4次,抽样送样时间分别为3月、5月、8月、10月的10—20日。县级快速检测的抽样检测全年分4
次进行(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每次检测样品数量尽量平均,10月30日前完成。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各市、县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要在24小时内送达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水产科。检验中心进行确证确证为阳性的,所在地县(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测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都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须在4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将第一次至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9),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局水产科,水产科汇总后于当月的15日前报送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五、经费和试剂安排
X年水产品监测、县级快速检测经费和县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下达分配我市,我局将根据各县区任务进行分配。抽样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六、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于2月13日前,将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局领导、承担抽样、快速检测单位及快速检测技术人员、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我局水产科)。如监测期内人员变动,请及时告知。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省部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国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和产地抽查、监督抽查采样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将把监测工作的质量即水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达100%、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100%和对抽检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养殖单位的查处率达100%等三项指标纳入对设区市政府X年度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