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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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7]28号

【发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1997-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1997]28号1997年6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作的有益探索。各

地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反映、解决出现的问题,使这

一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健康发展。

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

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第五条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职工股持有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持有人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

第八条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投资。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

(二)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四)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五)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持股会名称;

(三)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股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九)公司工会社团法定代表人;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对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二)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的规定;(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职工均为职工持股会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职工持股会理事;

(二)通过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及本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四)通过职工持股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按所持股份获得红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公司章程;

(三)不得退股;

(四)服从和执行公司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决议。

第四章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职工持股会由职工股持有人组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选举3名至9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办理职工持股会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职工股股本凭证;

(三)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出具出资证明;

(四)根据公司分配方案为会员办理分红事项;

(五)召集、筹办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

(六)代表或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理人,代表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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